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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主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护学毕业论文(3)

2014-09-24 01:17
导读:(2)权利形态的起源地不同。自主知识产权是中国独创的一种财产权利形式;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舶来品”来源于西方,它代表着西方产业文明的强大


  (2)权利形态的起源地不同。自主知识产权是中国独创的一种财产权利形式;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舶来品”来源于西方,它代表着西方产业文明的强大及其赖以依存的深厚法制根基。

  (3)权利回属的差异性。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回属集中在国内的一元或多元主体上;而知识产权的权利回属则不以国界而设定不同主体。

  (4)权利形态发展中的竞争对抗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脱颖而出,在很大程度上回功于知识产 权在当代发展的异化产物——“知识霸权”的有力挑战。这两种权利形态将在未来的长期竞争对抗中寻求互补发展。

  总之,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终极落实在特殊权利与一般法律权利的关系上。从世界范围内讲,知识产权必将成为未来知识的主导权利形态,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推进“知识霸权’战略的最有力武器;而对于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国人抗拒外来“知识进侵”的最有效的“尚方宝剑”。自主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在国家主权领域内的延伸,是知识产权从国产化与民族化终极走向国际化的安闲结果。

  2.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比较

  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是一对矛盾对立的同一体,也是对知识产权所作出的一种独特的二元切分。围绕知识产权的主体回属,应将自主知识产权划进由中国公民、中国的企事业组织自主研制、开发、经营、生产及由其终极享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产品)范围;而非自主知识产权则是指由境外或国外的人、法人等主体对其研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包括服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事实上,假如从私权利益的公法调整角度看,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法律主体无论是采取一元化、二元化甚至是多元化的结构形式,其权益的终极回属仍为中方所有;而后者的法律主体虽可形成外方独控、中外混合等多种组合,但其权益的终极回属却以外方所有或主要地由外方所有的结果而告终。举例来说,深圳华为与美国微软这两家公司享有的品牌,分别代表着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的典型象征:红旗Linux是由中中联合推出的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上海贝尔、华虹NEC等品牌作为混合主体(中外结合)享有的知识产权,从本质上来说,应回于非自主知识产权之列。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我们假如将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系统视为一个金字塔,则可见接近塔尖的知识产权中自主知识产权所占比例相对较小;而自主知识产权在居“金字塔”中部的知识产权中比例有所上升;在“金字塔”底部,自主知识产权总数与非自主知识产权现实的差距已逐渐缩小。,在中国的非自主知识产权行列中,达到顶尖水平的大多属于纯粹由外方实施技术垄断的知识产权,而达到较高水平或一般水平的非自主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具有中外混合性质的知识产权。客观说,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在知识产权的塔形结构中的地位尚不理想,即:无论数目、质量上说都不具主流上风。

  三、知识经济法制体系的新钢绳——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理念

  在知识经济法制的新框架体系中寻求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不仅要求我们重新熟悉与看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经济中的独特地位与作用,正确处理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更要求我们以创新的观念、创新的制度以及现代法治的精神来推动法制的创新与发展。为此,我们必须首先确立以下法律理念,构建符合知识经济法制要求的法治原则:

  l、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价值核心——“权利法”

  知识产权法本来就是一部“权利法”,它是以确立、维护及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为主旨的权利法则的集合体。这一权利法的出现,不仅为文明的进步奠定了法律保障,而且也为知识经济与知识文明的到来创设了极为重要的法制基础。自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重在对自我权利的确认与保障,重在重申与彰显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的“权利本位主义”的思想。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说,对知识产权所蕴含的有形或无形巨大财产权益的价值认同,及由此引发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的觉醒,才是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作为“权利法”的价值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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