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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学毕业论(3)

2014-09-27 03:24
导读:基于此,笔者以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受案范围的内涵应为有关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作出的,会对利害关系方权利义务产生终局性的决定及裁决。结合《条


  基于此,笔者以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受案范围的内涵应为有关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作出的,会对利害关系方权利义务产生终局性的决定及裁决。结合《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外延应包括:(1 )不立案的决定;(2)不存在倾销、损害的初步裁定;(3)不存在倾销、损害的终极裁定;(4)存在倾销、损害的终极裁定;(5)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6)倾销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忽略不计的决定;(6)修改、取消或保存反倾销税的复审决定。

  2.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模式。在确立了受案范围后,接下来的便是法院对范围以内的反倾销决定及裁决应如何审查,对事实题目和题目应分别给予什么程度的关注,这就是反倾销司法审查模式的选择题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一般司法审查模式的特征是:以法律审查为主,即法院着重审查受控行为证据的确凿性,并有权主动取证,查证事实,但不审查具体行为的公道性。不过,由于受职权主义和权力本位观念根深蒂固的,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中,事实审查的强度要较成文法的设定为高。

  就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模式的建构而言,法律审查的重要性显然不容置疑,法官的禀赋决定了其对法律题目责无旁贷,这是至为显明之理。实际上,此模式建构的关键在于正确熟悉事实审查的作用。前已言之,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及相关事实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行政活动可比,有关机关事实判定的背后是纷繁的实际证据,复杂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政策意识的强力支撑,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法官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决定了法院不应该也不可能以自己的事实判定代替有关机关的事实判定,而只能对后者予以高度尊重。但是,法院也不应全盘放弃事实审查,由于一则事实题目与法律题目的区分并非尽对,对后者的正确理解离不开对前者的相当把握;二则若对事实题目全盘撒手,易使反倾销司法审查流于形式,也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分歧。概言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中的事实审查不能“无”,但应“弱”,“弱”应体现在:其一,应禁止法官依职权取证。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热衷于庭外取证,审查事实,使庭审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尽非个别(注:于绍元等:《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载《法学》1999年第5期。)。为避免其蔓延至反倾销司法审查领域, 防止法官过度沉缅于事实题目,实有必要禁止法官依职权举证,而将精力放在对有关当事方所呈证据的审查上,强化其“公断人”的角色意识。其二,法官应慎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官否认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依据之一。这一条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自应贯彻,唯适用标准应趋于严格,由于反倾销调查自有其特殊情况。例如,依《条例》第20条的规定,在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不予合作的情形下,有关机关可迳自依现有材料作出裁定(《守则》及各国反倾销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若法官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有关机关此种情形下的裁定,实属不妥。其三,法官应该尊重有关机关的政策取向。反倾销法本身政策性较强,有关机关在作出决定及裁决时必然会有一定的政策考虑。例如,依《条例》第27条的规定,在关于倾销和损害的终裁都是肯定的情形下,也不是必须要征收反倾销税,而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若具体案例中有关机关基于形势及政策的通盘问虑而决定不征税的话,法院即应予以理解和尊重。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3.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参加人。这个题目实质上就是原告起诉资格和被告应诉资格的题目。由于反倾销调查中的主管机关及利害关系方数目相对有限,因此有可能对他们的起诉资格或应诉资格逐一加以检视,以界定参加人的范围。

  先看原告。依《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 有权充当原告的为以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按照这一标准,则申请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内生产商及国外出口商都有可能充当原告(例如,国内生产商可能会以为否定性终裁侵犯其正当权益,而国外出口商可能会以为肯定性终裁侵犯其正当权益),值得探讨的是国内进口商的起诉资格题目。美国的作法是对国内进口商的诉权不加限制;欧盟的态度则是:只有那些同国外出口商有关联交易,故其转售价格被作为出口价格基础的国内进口商才有当然的诉权(locus standi),其他进口商的起诉资格则依个案而定,且大多不享有。笔者以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独立进口商的起诉资格实际上也受到了限制,由于他们可能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直接影响即为反倾销税的缴纳,但此种影响完全可以通过进步商品的转售价格而予以消除,故很难认定其正当权益会因之受损,而那些与国外出口商有关联交易的进口商,则较易取得原告资格,由于其与国外出口商之间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共同性,较轻易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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