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利的宪法保障学毕业论文(3)
2014-10-01 01:01
导读:“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原则,也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唯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原则,也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唯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7)自由是一切公民权利的出发点,从自由派生出的公民权利是宪法保障的具体回宿,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终纵目的,不过是体现国家主人即人民的自由而已。
要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任意侵害,必须用宪法形式来限定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力和消极不作为的义务,无论是对权力的限定,还是对义务的设置,均体现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善良保护。我们在申明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和公民权利的至上性同时,也应明确:公民权利的保护需要借助国家权力的干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国家权力的直接参与正是权利派生权力的初始目的。
这种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干预实际上也丰富了公民权利的内涵:公民权也由经典的自由权转变为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两项权利也涵盖了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罗列。要使公民得到最根本最广泛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则不能放任公民权利的无穷滥用,否则谈不上维护和保障其权利,相反则有损于公民权利的实现。“自由的领域就是生长发展的领域,自由和控制之间没有真正的对立,由于每一种自由都依靠一种相应的控制。”(8)
我们在探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同时,应当批判一种极其粗暴的行为,那就是我国的基层政府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行政权,并使用墨镜、手铐、警笛的暴力行为,对公民权利的肆意侵犯,而我们的宪法却视若无睹,这背后是一种封建特权和权力至上在作祟,在我们传统的公私意识里,公权对私权享有无可辩驳的支配权,这也导致了我国现行宪法在制定时就潜躲着一种封建独裁权力的阴影。所以,我们的人民朝着***的方向发展,而定其经国大略的宪法却严重滞后。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缺陷
近宪法的历程告诸我们,人们之所以承认国家,承认少数统治者的权力地位以及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政,其良好愿看在于将自身无可达到的希看寄托于宪政的执行者??国家。借助国家公权力来保护每个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这才是立宪施宪的初始目的。但是,我们一贯传统的思维却将这种人类共通的宪法精神加以严格规避,谁倡导自由,谁便是自由化思潮的代言人。殊知,我们要求并张扬的自由是宪法根据自由精神赋予的,是法定的。自由的展开,便是建立在法定自由基础之上的各项公民权利,但我国宪法,从一定程度上看只是旨在热和人心的价值符号。
我国宪法所确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在传统核心权力即行政权眼前,疲软无力。行政权的传统气力使得历受统治的公民无法具备施行宪政的精神。并且权力的行使亦无现代的宪政理念,他们不希看公民动辄要求权利,而更希看公民的义务履行。在这种恶性循环下,公民的宪政精神得以限制,权力愈加尽对,公民权利处于弱势。
“尽对的服从,就意味着服从者是愚蠢的,就***命令的人也是愚蠢的,由于他是无须思想、怀疑或者推理,他只要表示一下自己的意愿就够了。”(9)孟得斯鸠的言说,针对现行宪法下的国家生活状态,是不会错的。由于,我们的国家主体很少具有这样一种精神:“按照条件的许可正确地保护人的天赋权利,其他什么也不能做。”(10)并且,我们的公民同样不具有这样一种精神:“人们的自由要有效,就必须承认某些相互的限制。”(11)这种精神的具体外化,就是利用立宪和施宪来切实有效地规范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国家和公民都必须具备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和克制的精神,相互尊重。事实上,在市场深进发展的今天,社会生活发生巨大变化和人们思想进一步解放的条件下,仍然重国家价值,轻社会价值的同时还重义务、重秩序而轻权利、轻自由。在对待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公民政治权利上,徘徊不前,犹疑不定,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游戏,由于“在变了的环境下维持旧秩序即是引起一场革命。”(12)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当下,公民宪政要求的满足,全凭把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赠与,推动国家向现代、文明、***的方向发展也取决于当下执政者。实在,我们对给予公民权利太多将直接政治稳定的担心毫无必要,由于“人民一旦接受了好的准则,将比所有正派人物更能持久地遵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