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拘留:内外兼修得治理学毕业论文(3)
2014-10-04 01:04
导读:2.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监视制约机制 在法制建设方面,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将超期拘留纳进国家赔偿体系,以增加司法职员的风险意识,强化司法职员
2.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监视制约机制
在法制建设方面,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将超期拘留纳进国家赔偿体系,以增加司法职员的风险意识,强化司法职员的人权保障和程序保障意识。
在权力制衡方面,一是赋予被超期拘留人权利救济权。在犯罪嫌疑人被超期拘留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支属、聘请的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将拘留措施纳进到司法审查程序中,减少羁押权滥用的可能,加大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力度;二是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权。一旦发现超期羁押现象,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分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由责任者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投递检察机关审查监视。另外,由于超期羁押的性质是违法拘禁,其背后有时还隐躲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如有发现,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超期拘留现象的彻底纠正、清理需要从内外两个层面着手,即内在的诉讼观念更新和外在的诉讼制度建设。而观念更新与制度建设是两个综合的长远的命题,有待司法能动性与创新性的发挥,也有待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职员的 共同努力与相互促进。
注释:
[1]参见林世钰:《取保候审,不该难为外地人》,载《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0日第5版。
[2]参见李忠诚:《超期羁押的成因与对策》,载最高人民***政治部宣传部编:《全国检察机关第三届“金鼎奖”作品巡礼》,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页。
[3]参见种松志:《鉴戒保释制度完善取保候审》,载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67-3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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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见林世钰:《取保候审,不该难为外地人》,载《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0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