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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真理的内在同一性学毕业论文(2)

2014-10-08 01:18
导读:自然法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发展过程首先是人通过劳动改造自然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首先确立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公道

  自然法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发展过程首先是人通过劳动改造自然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首先确立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公道利用自然,以促进自身发展。这种利用,是自然规律制约下的人可以为的行为,是自然规律答应范围内的行为。反之自然规律要求人不能为的行为,则属于自然对人的制约。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熟悉自然规律直接上升为法律的法的重要渊源。我国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专门设有破坏环境保护罪,用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正体现了人们企看通过立真理的法,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以适应自然规律的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不断进步,人们对自然的熟悉不断深化,自然法也会不断完善,在自然法中的法的真理也就不断趋向于自然的真理。
  社会法与自然法不同,它调整人在社会中与他人结成社会关系时的行为。从表面上看,社会法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似乎是统治者为所欲为制定的。但是作为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建立的法,如同宗教、哲学、伦理等上层建筑一样,永远不能脱离社会生产对其的制约。所以法必须也只能反映立法者所处时代的经济基础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关系。只有正确熟悉一个时代的社会关系,将合乎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关系通过国家确认上升为法律关系,才能确立顺应社会发展的真理的法。同时,由于法是意志的体现,人们在用法律确认某种既成的社会关系时,亦可有意识地指明它的发展方向,使之更规范、更公道、更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便是法的超前性。法的这种超前性,实际上是人对社会发展的熟悉,回根到底仍然是受动态的发展着的生产力水平制约。
  三、法的真理与真理的法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法所蕴涵着的法的真理,是法的灵魂。没有法的真理,将不成其为法。真理的法,是法的真理的载体,没有真理的法,法的真理也就无从体现。
  原始社会初期,低下的生产力使群居成为必然,这是由当时生产力条件所制约而产生的生存方法。初期的人类社会,没有道德,也没有复杂的思维所组成的上层建筑,只有从动物那里遗留下来的出于本能的观念——生存观念及其它诸如共同劳动、均匀分配等观念。这些观念远没有上升为道德伦理,只是一种生存观派生出来的观念。他们没有类似于同等观、自由观之类的东西,由于他们原本就是同等的、自由的。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以及商品交换的日益扩大、趋于频繁,就需要有法的规范。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说的那样:“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天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同一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律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可见,法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它从一开始就具有真理性,它的一部分从一开始就成为法的真理的载体。
  人类社会由各种社会关系组成。为保障社会的相对稳定,以利于社会的发展,调整人的行为的法也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但是,生产力始终是动态的、发展的。在生产力的影响下,经济基础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当法律在其所能容忍的范围内应当而且可以稍做修改才能顺应经济基础时,它就做些自我调整以适应社会的需要。但是,当经济基础在生产力的推动下发生质的奔腾时,一部新的法律便产生了,它反映着法也顺应着生产力发展的规律而发生了质的变化。这样,法的真理在法的相对稳定及尽对变化中,得到了体现。
  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出现,人们的利益分配出现了不均。出于生存观念的原因,人们向往类似于原始社会中的均匀分配及同等,并以此为基础产生了人的道德。道德与法这两种观念、两种意识形态,往往相互渗透。理念中的道德与现实中的法律产生的差距,重新产生了法的观念,而这正是法的真理所在,它要求对现有的法律进行调整,使法真正成为真理的载体——真理的法。道德的变化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道德变化的结果,便促使法更加趋向真理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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