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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公安侦查工作的调整学毕

2014-10-06 01:08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公安侦查工作的调整学毕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内容提要]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
[内容提要]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要求,公安侦查工作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本文以为,这种调整应从侦查观念、侦查体制、侦查队伍素质等方面进行。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 公安侦查调整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保持了原来的体例和原有的框架、结构的条件下,对刑事强制措施、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中的相关题目,都进行了重大修改。公安机关是执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机关之一,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牵涉到公安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公安机关必须对公安侦查工作作出相应调整,方能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一、侦查观念的调整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公安侦查工作影响较大的莫过于收留审查制度的废除,庭审方式的改革,以及律师可以参与侦查程序的崭新规定。
  收留审查本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被公安机关广泛用来对付刑事犯罪分子,成了事实上的刑事强制措施。在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已经很习惯于采用收留审查手段来办理刑事案件,从而形成了以审代侦、先讯问后取证的办案模式。由于是在缺乏证据后盾的情况下开展讯问,所以侦查职员较难通过正当手段获取口供,而只能借助于刑讯通供、诱供等非法手段来逼取、骗取口供。长此以往,侦查职员的讯问水平、取证能力便萎缩了,侦查素质也下了台阶。侦查职员长期遵循先讯问后取证的办案模式,其侦查水平、侦查能力的日益萎缩与刑事犯罪的日益智能化、团体化的反差愈益明显。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关机关已明确公布废除收留审查制度。对此,公安机关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然觉得难以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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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优劣,重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法庭的审判是否公正。我国原庭审方式由于实行卷宗移送主义,所以在实践中存在法官先进为主、先判后审的弊端,法庭审判成了“走过场”,在法庭上公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法庭开庭审理,如以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则退回***补充侦查,辩护人的辩护只不过是例行公事。这种庭审方式显然难以体现公正。为了充分保证诉讼公正,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辩论式”的庭审方式,即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并开展辩论、质证,法官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从容决定对证据的取舍和对案情的认定,最后依法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判决。这就明确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假如控诉方所举证据无法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则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改革,无疑对控诉方的取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公安侦查工作具有重大的影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介人侦查程序,这标志着我国的诉讼制度又向***化迈进了一大步。律师参与公安侦查程序,无疑将对公安侦查活动起到有效的监视作用。律师的参与,必将遏制“***暴力”,同时也能使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到较好的保障。律师介人侦查程序后,其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对侦查职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律师有权代为控告。由此可见,律师的参与,对公安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职员应当在律师参与之前就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把握犯罪的主要证据,以把握进一步侦查的主动权。
  不论是收留审查制度的废除,还是庭审方式的改革,抑或是律师参与侦查程序的规定,回根到底都要求侦查职员要转变侦查观念,明确侦查程序具有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改变办案模式,变先讯问后取证为先取证后讯问再取证,同时,努力进步讯问水平和取证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做到依法侦查,才能圆满地完成侦查任务。  二、侦查体制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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