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公安侦查工作的调整学毕(2)
2014-10-06 01:08
导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是制约侦查工作效益的重要因素。派出所承办大量刑事案件的机制导致防范薄弱,治安基层基础工作普遍被削弱;侦查与预审部分分
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是制约侦查工作效益的重要因素。派出所承办大量刑事案件的机制导致防范薄弱,治安基层基础工作普遍被削弱;侦查与预审部分分立的体制,人为地切断了侦查破案工作的连续性,造成侦查与预审部分在工作衔接上的困难,同时还轻易造成重复劳动,影响办案效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侦查办案时间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来的侦防机制和侦审分立的体制已不能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势在必然。
改革侦防机制,刑侦部分承担尽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派出所不再承担破案指标,而是集中精力做好基层基础工作,这样,一方面加强了治安防范工作,对预防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派出所加强了对重口、外口的治理,加强了基础建设,所以它就能利用群众基础好、职员熟、情况熟的上风,为刑侦部分提供破案线索和协助抓获犯罪嫌疑分子。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就能为刑侦部分侦查刑事案件赢得时间,既可迅速破案,又能及时收集到有关的犯罪证据,为依法侦查打下扎实的基础。 实行侦审一体化,是对原侦审分立体制的重大改革。我国的公安预审部分在长期的侦查实践中,为严格办案,依法监管,深挖犯罪,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侦查与预审分设的体制弊端暴露得越来越明显。侦审分立究竟有无必要呢?实在,从侦查程序构造的理论看,侦审本来都属控方,是公安机关这一承担控诉职能的机构之下的两个部分,共同承担控诉之职,实无分立之必要。从公安机关与***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相互关系看,我国的公、检关系与国外的不同。国外检察官与***之间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相互间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侦查与检察是一体的;而我国的公安侦查与检察的关系是断开的,即公安机关与***之间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审查起诉权。这种公检关系也表明在公安内部不必另设一个部分来对侦查部分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把关。因此,侦审一体化符合刑事诉讼目的。实行侦审一体化,就是要在侦查部分内实现立案、侦查、审判、提请批捕、移送起诉一体化。这样,既可保证办案时效,进步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又有利于明确责任,严格执法,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同时还有利于侦查职员业务素质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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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公安机关除了调整侦防机制和侦审体制外,还应建立侦查破案的快速反应机制。刑侦部分应当与指挥中心、***、巡警和派出所紧密协作,接警后迅速出警,快速赶赴现场,抓获现行,把握第一手材料。这一系列改革目标实现后,公安侦查工作方能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侦查队伍素质的调整
刑事侦查工作是一项专门性工作,专业性很强,对侦查职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侦查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而且要有较好的法律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和心理素质,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当侦查员,只有优秀的人才能成为侦查员。目前在公安刑侦队伍中有“三个三分之一”:有三分之一的人能干,三分之一的人随着干,三分之一的人只会送水送饭。这种队伍状况根本无法适应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必须进行调整。笔者以为,对公安侦查队伍的调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首先,把好进人关。公安部应当尽快制定侦查职员任职资格标准,同时要将此标准法律化。各级公安机关在招警时,就应按此标准招收侦查职员。凡不依此标准者,所招职员清理出侦查队伍,对违反规定招警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职员,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对侦查职员的任职资格标准,可考虑以下几点:政治上,应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最好是***员或者是共青团员;业务上,应经过正规的公安政法专业培训,凡从正规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的学生,侦查机关可以优先考虑录用,以改变当前一些地方公安政法院校正规毕业生进不了侦查队伍,而未经正规培训的人却大量涌进侦查队伍的状况;法律素质方面,侦查职员应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特别要精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文化素质方面,侦查职员至少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水平,最好要有大专文化程度;另外,侦查职员还应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