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资产”的法律规制
2014-10-11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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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知识资产是公法、私法共同调整的对象。“知识公产”是知识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的存在,“知识私产”是知识资源作为私人智力劳动获得的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实体的表达形式,它调整的是智力劳动者及其劳动成果的使用人对知识实体的表达、复制与传播。如何对知识资产进行规制,是本文的中心。
很多研究者以为,知识产权不是同一的法律制度,而是不同制度的组合,不具有同一的公道性基础。专利权、商标权的公道性基础与著作权、贸易秘密权是相互矛盾的,专利法鼓励智力劳动成果的公然,而贸易秘密法则鼓励对其保密。专利权、商标权的立法宗旨是激励发明、鼓励创新,而对著作权、秘密权的保护则不能实现这个立法宗旨。笔者以为:上述题目是知识产权研究中的重要题目,实际上就是如何对知识资产进行法律规制的题目;知识资产是公法和私法共同调整的对象,凡能够证实是劳动者智力劳动的成果的就是知识私产。法律对知识私产进行两种制度的规制并赋予智力劳动者两种权利:一种是民法基本权利的规制,法律赋予智力劳动者的是民事基本权利;另一种是民法特别权利的规制,法律赋予智力劳动者的是特许权。知识产权法同一的基础在于调整的客体是知识实体表达形式的信息化及其复制和传播。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与法律属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使用的“知识产权”一词,是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