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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2)

2014-10-17 01:10
导读:第五,商标的使用并非总是自觉的过程,事实上有许很多多的标记开始并没有被当作商标使用,只是由于经济的顺利进行,才逐渐具备识别作用,成为商标

第五,商标的使用并非总是自觉的过程,事实上有许很多多的标记开始并没有被当作商标使用,只是由于经济的顺利进行,才逐渐具备识别作用,成为商标的。
第六,一件商品上往往有多个商标,其中多数是未经注册的。甚至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也不例外。如人用药品,依《商标法细则》第7条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是,它多半还同时使用一些特有的名称,实质上就是未注册商标[5]。
总之,未注册商标的价值恰恰在于它能够囊括《商标法》所不能保护的很多标记,不应该笼统地用商标法的条件来限制它。它不必是《商标法》明文保护的标记,例如立体商标尚不能申请注册,但是,并不妨碍将其视为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也不必有特定的名称或者一定的称谓,例如商品上的一些具备识别力的色彩构成并没有既定的称呼,依然是商标。当然,笔者尽不以为,任何标记都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那些损害了公共利益的标记,例如用国家名称、旗帜作为商标,使用对公众人有欺骗性的标记等,应当予以禁止,使用者应受到查处。这看起来吻合了《商标法》禁用条款的一些规定,实际上和商标法关系并不大,由于这些要求直接来源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以上关于未注册商标定义的解释,也说明它在类型上是十分多样的。还是基于上述原因,可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品流转的加快,未注册商标的长期大量存在将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寻求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已是摆在我们眼前的一项迫切而不容回避的现实。
二、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及侵权形式
1、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正当的财产利益,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具体的权利包括:使用权,即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其商标;处分权,即所有人有权处分其商标并获得收益,例如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设质,投资等。另外,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还有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以便获得法定的其他权利。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要受到一系列的限制。首先是它的排他效力的相对性,即他无权排除他人对有关商标所作的善意使用,即使他人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条件下使用了有关的标记。相对于他人来说,他人也同样因其独立的使用而获得了独立的未注册商标权益。这种两个甚至多个主体对相同类似客体享有独立的权利的现象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是常见的,例如不同的主体对其独立完成的相同的作品或者技术成果可以分别,同时享有著作权或者贸易秘密权利。当然,和作品技术秘密等不同的是,不同主体对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使用可能导致市场上的混淆,从而损害到消费者和其他购买者的利益。为此,在出现这种可能时,任何一个相关的经营者都有权要求对方在使用有关标记时附加其他必要的区别设计,以免混同。
其次,未注册商标权利在地域上也有较强的相对性,即它在多大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它就在多大的范围内受到保护,而不能像注册商标那样当然地在全同境内受到保护。当然,未注册商标的有效范围会随着商品的流通和着名度的延伸而不断变化。
再次,商品服务种类上的相对性。同注册商标一样,未注册商标受保护的效力范围不仅包括实在际使用的商品,服务种类,而且包括相似商品、服务。对于着名度特别高的未注册商标,其保护范围甚至可以延伸到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第四,时间上的相对性。与注册商标不同,未注册商标的存续并没有法定保护期的保障和限制(《商标法》第23条)。它的存在依靠于实际使用的过程,但是保护不应该随着使用的停止而停止。由于着名度的建立,维持和增加固然有赖于使用,但是它却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在停止使用后可能存在很久的时间。而如前所述,着名度是未注册商标得到保护的最主要的理由。所以,从上来讲,着名度存在,未注册商标就应受到保护。但是,为了不至于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使用,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又应该及时终止。至于这个时间界限如何确定,尚值得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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