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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3)

2014-10-17 01:10
导读:2、侵权的形式及法律责任。侵害未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使用未注册商标,即未经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正当依据而使

2、侵权的形式及法律责任。侵害未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使用未注册商标,即未经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正当依据而使用该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仿冒他人品牌销售商品、服务,取得不应有的经济利益,竞争上风。
第二,抢注商标,即为了通过正当的形式来掠夺他人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这种现象一度十分猖獗,如今也仍然时有发生,其原因是由于片面夸大商标注册制度,并且机械地贯彻先申请原则而使恶意经营者有漏洞可钻。可以肯定,随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强化,题目将会得到根本的解决。
第三,抢先进行其他注册,即经营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人为了间接地抢占他人的未注册商标而将其标记注册成为商号,域名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等贸易标记或者智力成果权利的行为。这种抢注者的目的在于用其依法获得的其他权利来对抗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侵权指控,但是其抢注行为和抢注商标一样本身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各种侵权,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传统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部分司法、行政部分在执法还是简单地持如下态度:保护“依法”获得注册的人,认定原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人连续使用行为侵权。其结果是“损害了在先使用人的公道权益”,不仅违反了公平的基本原则,更是对商标抢注行为的助长。除了司法途径,有关的法律还规定了专门的撤销程序或者无效程序,例如《商标法》第27条[6]等,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利用它们来获得救济。
三、《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的保护的有限性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在先权利是利益冲突与利益平衡的工具。那么如何在《商标法》上阐释在先权利呢?笔者以为与《专利法》上的在先权利不同,《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并不包括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是指他人在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前,已经取得或者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权利冲突的非商标专用权利,如“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着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由于我国对商标的治理实行的是注册原则,也即商标使用只有依法申请注册,才能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也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法》上已享有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一般情况下,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并不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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