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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2)

2014-11-04 01:06
导读:5?司法保护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居中独立裁判,本可排除适用政府作出的有悖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规范性文件,并排除一切不当干扰


  5?司法保护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居中独立裁判,本可排除适用政府作出的有悖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规范性文件,并排除一切不当干扰,成为非公有制经济最可靠的保障,但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司法机关有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独立性。政府通过司法对公有制经济提供特殊的法外保护提供了便利条件,相对于非公有制经济而言就是一种不同等待遇,当两者利益相冲突时势必损害其利益。

  完善非公有制保护的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的对进步生产力,坚持主义经济制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重要意义。没有非公有制经济就没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仅相互竞争,更重要的是两者之间的协作和互补。其次,有利于良好社会环境和市场秩序的形成,那些市场和行政治理中常见的,随意侵犯投资经营权、久拖债款不还、巧扬名目乱摊派等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得以有效遏制,促使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的养成;再次,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本参与国民经济建设,最后,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法律保护的建议。

  1?立法建议。

  十六大报告指出:判定人们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并非在于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而主要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如何支配和使用的,看他们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对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贡献;提出“依法加强监视和治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应当成为在新的条件下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和私人财产保护立法的政策依据。事实上,近年来财产权一直是中国法律修改的中心议题,十六大后国家必将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和私人财产的保护,进步法律保护的层次。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我国在法律上对私人财产权缺乏明确的定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存在很多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障碍。近年来,来自各个层面的有关完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私人财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在是通过修宪还是通过另行立法来保护私人财产的题目上,学界产生了分歧。有的学者以为,保持目前宪法不变,而另制定一套财产法或私有财产法,保护私有财产和私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我们以为,重新立法不能代替修改宪法,宪法不修改,重新立法就没有宪法基础,其效力会受到质疑。同时,私人财产权是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基石,它比公共财产权具有更强的利益动机和更低的监视本钱,更能使社会资源配置优化,使财富的社会效应最大化,私有财产保护是人权保护的基础制度,属宪法规制的范畴。故应当首先通过修宪明确规定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建议将私人财产与国有财产进步到同一层次加以界定和保护,明确规定“私人财产权是指包括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同时明确:“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必须有法律规定,并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然后制定财产法或者在拟制定的民法典中对私人财产权作专章规定,对限制和剥夺私人财产权的法定条件、程序及相应的补偿加以具体规定。民法作为私法,国家一般不应成为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国有、集体经济的财产权也不应给予特殊保护。另外,《私营暂行条例》法律位阶太低,保护力度不足,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这方面的法律,并细化非公有制经济体的权利及相应的保护措施。

  2?司法中需要解决的题目。

  司法的中立性、公然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同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切实保障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权利当然不能排除在外。非公有制经济所处的社会位置决定它本能的呼唤法治,反对特权,呼唤法院独立审判,反对行政干预,所以它是我国社会法治化一支重要的促进气力。返过来,司法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司法应成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最后屏障和重要的救济途径。实践中对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不足是现行体制中阻碍司法独立与公正实现的不公道制度造成的,并不仅仅是非公有制经济单独面临的题目,需要通过司法体制加以解决。司法机关对司法体制改革固然热情很高,投进了大量的资源,但由于有些题目是司法机关自身难以克服的,所以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要彻底解决这些体制上的弊端,需要有一个更高的权威,站在更高的层次上统筹规划,同一指挥司法改革。令人欣慰的是司法体制题目已引起了党中心的高度关注,在十六大报告中对此进行了专门论述,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治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的治理机制”。当前司法机关要做的就是积极推动这些改革目标的实现,同时扎扎实实地从微观上改善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司法环境,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相对于公有制经济所处的弱势地位,采取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以平衡二者的利益关系,实现司法保护的独特价值。相信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进,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司法环境乃至整个法制环境都会得到逐步改善,直至实现完全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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