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
2014-11-04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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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保护存在的
非公有制保护存在的
我国基本构建了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宏观制度,但在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三方面仍然缺乏公平、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当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且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我们以为不过乎两个,一是缺思想观念的支撑,二是缺微观制度的保障。
1?思想观念存在误区。
一是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异已气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非常敏感,生怕其做大;二是仍把非公有制经济当做所谓“补充”,以为只能拾遗补缺,派不了大用场;三是以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当前国有经济效率低下、国有困难重重,为解燃眉之急、应一时之需的权宜之计。而没有看到非公有制经济在解决
就业岗位、增加财政收进、创新治理制度、活跃市场竞争、培养营销人才等方面发挥的不可替换的作用。
2?立法保护尚有缺陷
从宪法来看,围绕私有财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历次修宪,均进步明显,从82年的“国家保护公民的正当收进、储蓄、房屋和其它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续权”到88年增加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再到99年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正当权利和利益”,都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但从立法用语上,仍不能说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完全处在同一水平。其次,现行宪法对私人财产在何种情况下才可限制和剥夺,即如何对私人财产实行国有化、征收及征用,如何补偿,也未作规定,这是宪法保障的一大缺的。再则,宪法只有“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表述非公制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其发展保护,而未从保护私人财产的角度加以规定。另外,宪法只夸大对公民的正当的收进、储蓄、房屋和其他正当财产即生活资料所有权的保护,而忽视了公民正当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保护,显然是立法上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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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调整同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民法在保护私人财产的同时,更夸大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尽对主导地位,对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反而不太确凿?《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这与民法的同等精神相冲突,使得民法作为私法、权利法的价值目标无法突出。
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一批专门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较为笼统,缺乏具体刚性的规定,保护比较薄弱,当其权益受损害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
法律上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模糊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使得亿万劳动者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的热情受到压制,尤其是促使很多私营企业主把资产转向境外,导致资本外流,不仅阻碍了私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对国民经济造成负面,不利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完善。
3?行
政治理乏善可陈。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法律明文限制的固然未几,但由于主动保护不到位,导致弊政丛生,行政水平低下,治理体制不顺,政府侵害非公有制经济正当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表现为政出多门、配合不力、职能交叉、办事效率低、服务意识差等,相对立法而言,部分、地方规章、政策及具体行政行为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因素更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出台的《行政许可法》对非公有制经济不啻为一个福音,如能切实贯彻执行,将极大地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政策环境地改善,意义非同一般。
4?市场环境差强人意。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的初创阶段,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完全实现,非公有制经济还缺乏同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在市场准进方面,现行法规和政策限制个、私经济进进基础产业、公用事业和、保险、证券、石油、汽车等重要行业;私营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也不能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无法直接进进国际市场;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对个体、私营经济吞并、收购、承包、租赁国有中小企业也存在种种限制;在税收政策和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方面,也存在不同等待遇。此外,缺乏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是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的又一瓶颈。迫使其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资金,增加了融资本钱和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