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治理法(3)
2014-11-14 01:13
导读:5.价格治理关系。价格治理关系是国家、经营者、消费者之间在价格治理监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商品价值以一定数目货币
5.价格治理关系。价格治理关系是国家、经营者、消费者之间在价格治理监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商品价值以一定数目货币的标价形式,价值决定价格,价格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围绕价值波动。价格的高低,是资源相对稀缺程度的灵敏信息反映而涉及产业、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价格高低,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两者利益的均衡,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价格机制能正常发挥作用。假如价格非因供求原因而过分偏离价值,必然是经营者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价格垄断、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不洁行为的泛滥,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本无从谈起。依法加强价格治理,严厉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甚为重要。所以,价格治理关系是市场治理法的又一重要调整对象。
此外,为降低立法、执法、遵法本钱,由于不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因产品质量、广告、价格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也应纳进市场治理法的调整对象。上述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调整,既以民法中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为依据,又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的一面,应由市场治理法律规范加以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用度的一倍。这就在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贯彻“赔偿实际损失”原则的基础上,贯彻了消费者权益保***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这一特殊原则。再如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权利谁举证”原则,在产品责任赔偿纠纷中变化为“举证责任颠倒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当作为被告的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能证实自己无过错时,则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产品责任。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前面我们明确了市场治理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明确了市场治理法的体系。市场治理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我国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制定一个同一的市场治理法,而是从维护市场秩序的各个方面来分别立法。我国已有的立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广告法》、《价格法》等,以及与前述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此外,根据我国形势的,还应当适时制定颁布《反垄断法》等法律。
目前,国内对“市场治理法”这一概念尚有争议,例如在各类经济法的教材著作中对我们前面界定的市场治理法的体系,采用了“市场调控法”、“市场运行法”、“市场竞争法”等概念。我们以为市场调控法这一概念,轻易使人误解为国家宏观调控法的内容也属于“市场调控法”的范畴;(注:参见李昌麒主编《
经济法学》,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至42页、第265页至405页。)而“市场运行法”这一概念含义更为宽泛,采用这一概念的学者将市场治理法的内容与票据法、证券法、房地产治理法、产权法、合同法的内容放在一起,统称为“市场运行法”,即将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内容组合在一起,体系上显然不(尽管可能是由于教材内容体系完整的需要而这样组合,但从法学教材体系上讲也是不科学的);(注:参见杨紫烜、徐杰主编《经济法学(新编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第239页至489页。)而“市场竞争法”这一概念含义较为狭窄,固然产品质量、贸易广告、价格都属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但一般意义上理解“市场竞争法”的内容应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以,“市场竞争法”这一概念难以概括市场治理法律制度的内容。(注: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第245页至第282页。)因此,我们以为,“市场治理法”的概念直观地明确了“市场治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监视治理关系,比较正确、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