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赝品长期泛滥的立法根源

2014-11-12 01:38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赝品长期泛滥的立法根源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知假买假”者应不应
“知假买假”者应不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以下称《消法》)的保护?这个已经争论了好多年了。但专家及大众对这一题目始终不能形成大体上的共叫。而且,长期的争论,却既没有推动相关的立法,也没有解决司法上在这一题目上的困惑和不同一。与此相关的,连年媒体曝光、3·15喊打,又没有遏制住赝品的泛滥。我想这与我们在对知假买假及赝品长期泛滥现象的熟悉上,较少从系统观点考虑有关。
根据系统原理,某一方面的生活失控,是整体的系统的子系统不科学、不完备、排列组合不公道,以致法律系统的调整这方面社会生活的功能太弱造成的。我们知道:知假买假是与赝品泛滥相伴生的,没有赝品泛滥的长期存在,就不会有人以打假为职业往知假买假。而赝品的长期泛滥,根源在于立法,即我们制定的法律,作为一个系统,在控制产品质量方面的功能太弱了。所以,讨论知假买假者应不应当受到《消法》的保护题目,不能不先讨论赝品的长期泛滥题目,只讨论前者不讨论后者是舍本逐末;而讨论赝品的长期泛滥题目,则必须首先找出这一现象长期存在的立法根源;找到了赝品长期泛滥的立法根源,遏制赝品泛滥,以至消除知假买假的题目也就迎刃而解了。
一、赝品长期泛滥的立法根源。
赝品充斥市场且达到长期泛滥的程度,已给社会造成了相当大的危害。这种局面的形成,在社会转型时期当然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原因。然而,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的立法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题目。
㈠对产品质量做出特别规定的法律在科学性方面存在的题目。
法律的科学性,是指法律规范表现客观事物的性能。这些客观规律不仅包括法律调整对象的内在规律,也包括法律规范本身固有的规律。立法者只有遵循这些客观规律,将这些规律表现在法律当中,所制定并发布施行的法律才有可能实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完全违反客观规律的法律,在实施中将成为一纸空文;部分违反客观规律的法律,则必定降低它在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我国对产品质量做出特别规定的法律,主要是《产品质量法》(以下称《质量法》)和《消法》中的部分规定。在这两个法律中,有两种主要的法律规范的设置不科学:
1.对鼓励消费者与制假、售假行为作斗争的法律规范设置得不科学。假如尽大多数消费者都能主动地起来与制假、售假行为作斗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赝品泛滥的状况就不可能长期存在。可见,鼓励消费者与制假、售假者作斗争的法律规范,在对产品质量题目做出特别规定的法律中应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我国鼓励消费者与制假、售假行为作斗争的法律规范,规定在《消法》第四十九条中。但正是由于这条法律规定的不科学,才使得它在发布、施行后并没有对消费者真正起到鼓励作用。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用度的一倍。”仅就关于“提供商品”方面的规定而言,从立法者的主观意图来看,假如经营者出售了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他就至少要按该产品价款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从而既惩罚了经营者,也鼓励了消费者向违法的经营者作斗争。但是,立法者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即:尽大多数消费者所购买的消费品,价款额度并不是很大。对于价款在近万元以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来说,增加赔偿额为该产品价款的一倍,确实是对购买者索赔行为的一种鼓励、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一种惩戒。而对于价款在十元、百元乃至千元以下的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购买后,则需再投进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历尽交涉、请律师、起诉、开庭、执行等多番周折,才有可能得到不过十元、百元或千元以下的增加赔偿额。从本钱考虑,尽大多数消费者选择的,只能是放弃索取增加赔偿额的权利。试想:假如我们在一定间隔之外买了一件价款为几元钱的假冒伪劣产品,与其再返回与经营者交涉多讨回几元钱,倒不如认倒霉更为理智;假如我们买了一件价款为十几元、几十元、几百元甚至几千元以下的假冒伪劣产品,当经营者答应退货返款时,我们一般不会选择再通过诉讼追索数额为价款一倍的增加赔偿额。“为一元钱打官司”是特例,我们永远不能指看通过宣传,让尽大多数人都能为几元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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