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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题目及对策

2014-11-10 01:42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题目及对策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 要]对《决定》
[摘 要]对《决定》实行两年多来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进行评估,特别分析了目前仍存在的诸多题目,如司法鉴定人资格准进、评级认证、重新鉴定、终局鉴定、鉴定机构自律以及《决定》的设计语境缺欠等,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关键词]司法鉴定;题目;对策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治理题目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步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构建***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决定》作为法律也是法的渊源之一,但还不是完全和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法,而仅仅是对司法鉴定的概念、治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条件、执业、回避、出庭、权责、处罚、收费等十八个方面的特定题目做出的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决定》明确定义了近年争论不休的司法鉴定的概念,规定***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治理工作,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分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打破了公、检、法、司、卫各自为鉴的历史格式。这对于我国延续几十年的旧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一项突破性的革新,我国司法鉴定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我国过往的司法鉴定治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是公、检、法、司、卫部分分立各自为鉴分散治理的模式,鉴定机构多系统重复设置。长期以来,这种侦查机关自侦自鉴、检察机关自检自鉴、审判机关自审自鉴、卫生部分医疗事故自犯自鉴的多元化鉴定体制备受诟病。当然,旧的司法鉴定治理体制在特定历史阶段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社会各种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题目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近年来被称为网络第一案的“高莺莺死亡事件”,还有五次尸检多次出具不同死亡鉴定结论的湖南教师黄静***死案给人们的记忆是深刻的。两案的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或剖验、法医物证检验即司法鉴定对案件的定性处于执牛耳的至关重要的地位,也昭示了司法鉴定已经及尚存的若干弊端。国民不断增强的权利和法律意识也要求社会提供支持其权利诉求所必须的客观、中立的司法鉴定服务。在《决定》实行两年多之际,我们反思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依然存在若干题目有待解决。  一、 三类内鉴定考验社会鉴定机构的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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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中,一类是《决定》实施前既已存在的,这些鉴定机构的鉴定水平、人才实力、器材设备在我国事处于较高水平的。如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设在上海的***司法鉴定科研所、北京的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以及为数未几的大专院校如人大、西南政法学院、刑警学院、中山医科大学等所建的鉴定组织,另如《决定》出台后如原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资深专家离开法院后成立的法源司法鉴定中心,还有2006年5月原北京高院的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职员和设备整体并进中国政法大学,与原来的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合并组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等。   另一类就是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治理办法》之后各地新成立的民营鉴定机构如鉴定所、鉴定中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民间的鉴定机构的活力的真正展现还是《决定》实施以后。由于八十年代后期特别是九十年代后,全国法院主要是高级、中级法院的鉴定机构包揽了诉内及涉诉的所有司法鉴定,尤其是涉案标的巨大鉴定收费可观的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鉴定收费的奶酪民间的鉴定机构几乎只有眼谗的份了。那时民间鉴定机构生存空间还很小,但《决定》实施后情形就有了根本的改变,法院被停止了鉴定职能,司法鉴定推向了社会。于是几年之间民营的鉴定机构遍地开花,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有的城市并列多家。据***司法鉴定治理局统计:2005年除西躲自治区外,全国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含计算机司法鉴定、电子物证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共1385个,至2006年底增至1772个,增长率为27.9%;执业司法鉴定人共17692人,至2006年底增至22601人,增长率为27.7%;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案数目为266241件,至2006年增至505184件,增长率为89.7%。  《决定》规定,对从事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治理制度,这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现在的题目是,司法鉴定已推向社会或者说推向了市场,社会鉴定机构面对的是一个极广阔极繁复极重要的整个司法鉴定领域。除了公安、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或可能涉诉的事件所涉及的专门题目内容多门类杂的诸多鉴定,全推给了新兴的社会鉴定机构,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与日益增长的诉讼需要不相适应。社会鉴定机构的产生不是计划的而是随机的,社会鉴定机构这种产生方式使其地域分布不公道,《决定》前在本地可以进行的鉴定现在有的需送外地,给当事人增加负担,也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  尽大多数民营鉴定机构无法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决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在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2006年9月***印发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采用国际标准评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条件,需要大量的投进,从预备、申报到评审,一般需要经过8个月到2年的时间。  近年来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民营鉴定机构,其鉴定机构水平、资信程度参差不齐,有的法医鉴定机构坐班的仅一两个人,尽大多数都是挂名的,甚至有的挂名专家自己都不知道自己被挂名,坐班的也大多是公安或法院退休的法医。这类社会鉴定机构如法医鉴定大多是租用医院房间,借助医院的设备即需要啥就到医院做相关的检验,鉴定机构本身无非是两张办公桌一个观片器、听诊器、打点锤等,与***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的要求相往甚远。  据统计2005年10月1日《决定》生效时,全国鉴定机构获得认证认可的还不到10家,到往年底全国也只有20家鉴定机构通过了认证或认可。鉴定项目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类似于权威机构组织的考试,合格的就说明鉴定机构具有了某一项鉴定的技术能力,可见这与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是远远不够的。  二、司法鉴定社会化、市场化利益驱动必然导致其社会诚信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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