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题目及对策(4)
2014-11-10 01:42
导读:旧的鉴定体制公、检、法、司、卫各自为鉴已当然被否定,但我们从纪律约束角度反观其鉴定职员作为国家公务员曾经有一道组织和系统的紧箍咒,在党纪
旧的鉴定体制公、检、法、司、卫各自为鉴已当然被否定,但我们从纪律约束角度反观其鉴定职员作为国家公务员曾经有一道组织和系统的紧箍咒,在党纪、政纪的约束下,司法鉴定行为受到较严格的行政约束与监管。现在的社会鉴定机构,其鉴定与机构是一体的同一的,则已先天不具备系统制约。 当公益性的司法鉴定推向社会具有经营性属性,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直接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挂钩,行业监管就彰显其脆弱的一面。司法行政部分对社会鉴定机构的行业监管,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城际、部分间的属性,由于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其监管就有虽鞭之长难及马腹的尴尬。究竟人、财、物还是社会鉴定机构自主的,假如靠社会鉴定机构的自律,那么这种自律就势必带有更多的带有自由色彩的主观因素。特别是当制度与监视还缺位的情境下,自律的绩效就难免遭到质疑。依靠远程靠行业协会必然监管缺位,靠自律其效果究竟有多大也仍然是疑问,更况很多社会鉴定机构是股份制的个人即主要负责人控股,这种机构的治理层“人治”、“一言堂”的弊端也将难以避免。这方面也正是人们对当前社会鉴定机构素质、执业知己所关注的理由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新的司法鉴定的体制加以完善,作为对策解决目前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诸多题目如鉴定机构监管、自律以及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根本出路,就是国家构建分级的司法鉴定体制,使鉴定机构部分化系统化。这种鉴定体制遵照《决定》的立法精神既不设在司法行政机关也不设在法院,自成系统但由司法行政机关治理,国家财政拨款,司法鉴定收费收支两条线直接由银行代收上缴国家财政,这样一是可以使司法鉴定职员鉴定行为受到机制上的约束;二是可以避免重复鉴定、久鉴不止;三是利于司法鉴定自身更理性更科学地发展与完善;四是可以使司法鉴定分布趋于公道,有利于整合社会司法鉴定资源;五是司法鉴定与经济利益摘钩避免利益趋动根除司法鉴定市场化的弊端。 作为权宜之计,可以考虑鉴戒《决定》出台前的专家鉴定委员会,条件是由国家、省级司法行政部分牵头,评定及授予若干国家级、省级专家鉴定委员会。同时进一步完善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程序,对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决定权,以及对鉴定机构的要求以及对次数的限制等做出规定。待时机成熟组建、重组新的司法鉴定机构,整合全国的司法鉴定资源,使司法鉴定更加法制化、有序化地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