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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公益诉讼(2)

2014-11-20 01:01
导读:(二)私人气力对行政权的制约 依我国行政诉讼法法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正当权益时,方有提请司法审查的

  (二)私人气力对行政权的制约   依我国行政诉讼法法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正当权益时,方有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而假如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种观念和制度之所以存在,其理论根据就在于:行政权本身就是为维护公益而设的,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私人无权为公益提起诉讼,当法院认定公民个人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认可其具有诉的利益,也即不认可其原告资格。  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公权的行使如侵害了公共利益,是由另一种公权来纠正,以公权控制公权。依此,行政权在其固有范围内运作,即使其行为危及或害及社会公益,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益,普通公民就无权干预,无权借助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而只能靠公权系统内部解决,即以分权和制衡的机制加以解决。这不由引起了笔者对该理论的思考:它完美吗?  首先,行政权无穷扩张。任何国家,任何政府,都经常提出“小政府,大社会”,精简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就提出了精简的目标,建立廉洁政府、效率政府的目标;但不知精简了多少次,但精简过后,一段时间又恢复了,只不过换了别的名字罢了。为什么精简不下往?回根到底就在于这个基本理论,用公权来控制公权,它必然是要增设机构,增设授权,其结果是恶性循环,行政权呈现出无穷扩张的趋势。  其次,从公务的廉洁性上说,按照现行法律,对国家机关有损公益的违法行为,公民可以向上级机关检举;对检举有功的公民,国家还可以给予奖励。人们期看这些行政机关上下左右之间互相监视和制衡,使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不可能逃脱。这在理论上是很好的,但有一个条件,这些国家机关是真正依法办事的,廉洁奉公,忠于正义。然而在事实上,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并不是超脱一切利害关系之外的,他们本身也组成了若干团体和阶层,互相之间也有形形色色的利益关系。不丢脸到,很多专权渎职、贪赃枉法的官员在被查处之前,都受过上级表彰,罩着很多光环,这难道还不能引起人们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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