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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界定及立法完善(2)

2014-12-01 01:15
导读:在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情况中,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笔者以为可以不需夸大,理由如下: 第一,缺乏理论依据。受贿罪侵犯的客

  在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情况中,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笔者以为可以不需夸大,理由如下:
  第一,缺乏理论依据。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这就决定了国家工作职员不论是采取索取还是收受手段,不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只要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之便,实施了索取或收受了他人财物的行为,就已经违反了廉政义务,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就符合受贿罪的客体要求,就应受到刑罚的惩办。
  第二,加大了司法实践中办案的难度。现今的贿赂犯罪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向长期投资型转变,为谋取个人利益,这种长期投资型的权钱交易远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成功系数大的多,但司法机关在面对这种交易时往往是束手无策。这就为狡猾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提供了一个机会。所以建议在刑法修订中删除此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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