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化——推动行政复议的制度变革
2014-12-06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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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0日,院法学所
2003年9月20日,院法学所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研究课题组、《法学研究》编辑部、《观察报》联合主办了“加进WTO后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挑战、机遇与改革研讨会”,与会学者就我国行政复议面临的现状与、复议与信访的关系、复议与诉讼的关系等题目作了认真而富有成效的讨论,并对域外的行政复议制度予以检视,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设想。
一、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的现状与题目
自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经历过最初短暂的收案率之后,就出现了连续下滑的趋势,这使得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打大折扣。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青锋指出,近年来行政复议案件数目有下滑趋势,而且制度本身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理论支撑,机构和脱节,行政复议机构人单力孤,而理论研究的薄弱也制约了制度实效的发挥。青锋司长还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趋向加以探讨,以为在效率和公平之间,终极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依然是公平。
多位与会代表分别从实证数据和亲身感受出发,指出直至,很多行政复议机构依然和信访、秘书、提案或督察科室合署办公;对于行政复议工作职员的任职资格也缺乏同一的规定,复议工作职员的素质不算太高,很难胜任对专业性、技术性题目的处理工作;行政复议经费、装备、工具得不到保障;而且行政复议职员缺乏对案件的决定权,这些都制约了行政复议制度实效的发挥。
江苏省政府法制
办公室高建新副主任指出,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实行审决分离的工作程序,不利于及时公正的作出复议决定;他以为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工作程序,不利于贯彻全面审查的原则,难以查明案情,且剥夺了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权利;并且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斧凿《行政诉讼法》的痕迹过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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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法规司执法监视处王荣梅处长则对近来备受关注的城市房屋拆迁争议题目展开了探讨,她指出,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类行政复议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大多集中于对拆迁裁决的复议,建议应该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相关行政复议的管辖权,完善行政复议机构的运作程序,并且对所涉及的房屋资产评估题目进行实体化的全面审查。
二、行政复议与信访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行政复议案件的维持率相当高,这种结果势必导致老百姓走向了另外一条救济之路-信访。
青年
社会学者
中国政法大学应星博士梳理了信访制度的源流,以为信访与中国古代的非常上诉制度有着某种微妙的联系,他还将1949年之后的信访制度分为大众动员型信访、拨乱反正型信访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安定团结型信访三种类型,指出信访在中国还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替换性的权利斗争方式,并具体剖析了信访救济机制的“潜规则”。以为信访救济作为一种“内部解纷方式”,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可谓是亦敌亦友,不能一概而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作翔教授则以为信访是我国特色文化的产物,以为应该关注的题目在于,信访权是不是一项权利?信访权的实现是指什么?
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以为可将宪法第2条、第41条作为信访的宪法依据,并就信访制度的特征与实践效果与行政复议制度加以比较。并以为应以现存信访制度为基础,将其改造为申诉制度,让不服复议决定的人有提起行政申诉的可能。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蔡小雪法官就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复议第三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服复议决定的诉讼受理,复议机关审查与法院审理的关系等展开了讨论,并着重探讨了终极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题目。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协调司方军处长和
南开大学系赵正群教授则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核心在于提供司法救济的选择权,我们的现有法律法规并不违反进世承诺,所进行的制度变革,包括对《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更多的是自身的需要,而非世贸规则的要求。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杜宝忠副处长则指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只管辖以贸易为核心的领域,其他的如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都非WTO规则所能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