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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赢才是司法与媒体的唯一出路(2)

2014-12-24 01:55
导读:三、公正审判和司法职业化::媒体监视的重点 司法***之所以为公众所诟病,根本原因就是其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肌肤,而当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

三、公正审判和司法职业化::媒体监视的重点
司法***之所以为公众所诟病,根本原因就是其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肌肤,而当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就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职业化。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的存在,导致在地方把握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个别人利用这一权利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导致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经常举步维艰。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形象随之出现。非职业化现象的存在也存在极大危害,曾经轰动一时的法盲、文盲加流氓的“三盲院长”姚晓红的出现就是一个典型。固然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前必须提供国家同一司法考试,但是对“两院”的领导任职的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仍然规定得较为含糊,导致有的地方将非法律专业的职员调进司法机关担任领导,造成个别法院领导不按司法规律办事的情况出现。总之,以上因素导致的司法***和司法不公,已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直接影响社会公正,同时也严重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采取包括新闻***监视在内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司法公正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视的重点应当在促进公正审判和法官职业化方面发展,树立“监视就是支持”的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清除司法***的土壤,走出就事论事的浅薄误区,真正保障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保障公正审判和司法公正。
四、必要性与适当性:媒体监视应当把握的标准
我们在看到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视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时,也不可忽略应把握的标准,否则,就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如前所述,独立和公正,都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应当独立,法律人应当甘于寂寞,是我们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由于司法公正既是一种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任何不恰当的司法干预都将对司法者产生错误的影响,从而导致部分司法者对自己内心的信念产生怀疑,部分意志薄弱者放弃自己的正确态度,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因此既应坚持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视,同时又应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为此,媒体对司法的监视应当把握三个标准:一是严格保持中立态度,只作客观报道,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下结论,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即使是新闻写作中的“年龄笔法”等方式,也应当尽量避免;二是维护裁判文书的尊严,在没有其他的判决取代现有的生效判决之前,即使裁判确有不公,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要尊重司法裁决的即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厉性,这也是媒体的从业准则之一。三是不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行歪曲和丑化,不得对司法职员的人格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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