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5)
2014-12-27 01:07
导读:3、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空间上,即导致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一般以为产生于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对此,笔者
3、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空间上,即导致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一般以为产生于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对此,笔者有基于下列的思考。合同法第42条规定具有不确定性,其表现为仅昭示了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未确定终止于何时。显然与该法对合同生效要件未尽全部的前后呼应。如附条件合同中(合同法第45条),条件尚未成就前,一方因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该条件不成就。是按违约责任适用,还时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即产生了歧义。按违约责任论,该合同尚未生效,不符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按缔约过失责任论,显而易见的是合同成立。假如选择按违约责任对恶意方进行制裁,因不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于法无据;假如选择是要求恶意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不完全符合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但恶意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呢?对订立合同过程中作适度的扩大解释。此过程中应视为合同生效成立之前,假如不作出适度的扩大解释,就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对此予以保护,而只能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老实信用原则来予以保护,也说明了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仍未尽完善。
(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从本质看是保护缔约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即: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负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使相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形态各异,如何界定,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依我之愚见,实有必要进行分类,再行确定赔偿范围。主要表现形式有:
1、假借订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撤回或撤销要约不符正当律规定致相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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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撤回承诺不符正当律规定致相对方的损失;
5、未尽通知义务而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
6、未尽保护义务而对方造成的损失;
7、未尽保密义务或不正当使用对方贸易秘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一方过错致合同不成立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合同被依法撤销或被变更时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效力待定合同被拒尽或被撤销时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合同被依法确以为无效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其他违反老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根据不同的分类,在未完善立法之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确认不同的赔偿标准,可以更好指导法律的适用。
结束语
我国《合同法》已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固然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建立完善的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完成,维护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促使人们大胆寻求交易伙伴,一旦遭受损害可以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寻求法律保护。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存在,得当事人能够认真老实地对待谈判对象,否则因自己的过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在全社会共建***社会的今天,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正义性,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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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政法大学出版社。
2、王敬飞著:《新合同法释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李国光著:《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4、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赵旭东著:《合同法学》,中心
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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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杭飞著:《中国合同实用教程》,远方出版社,2002年版。
7、潘静成著:《
经济法学》,中心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王晓珉著:《经济法学参考资料》,中心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王利民著:《民法学》,中心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