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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视员制度的基本特征(2)

2015-01-04 01:06
导读:三、监视功能的预防性是人民监视员制度的价值特征 人民监视员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预防功能上。所谓预防功能,是指人民监视员依照人民监视员制

三、监视功能的预防性是人民监视员制度的价值特征
人民监视员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预防功能上。所谓预防功能,是指人民监视员依照人民监视员制度的规定,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和违法后果,提前实施程序监视和事中监视,从而有效地防止权利滥用的情况和违法后果的发生,以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其它监视往往是事后监视,是对既成事实的违法状态和行为进行的监视。就其监视的对象来讲,已不具有预防功能。人民监视员制度的预防性应是创立这项制度的立法意图和实施这项制度的终纵目的。当然,这种预防功能是一种制度上的预防,不能简单地作为评价、衡量检察工作好坏的标准。就具体的个案而言,人民监视员监视评议的意见,仅对案件的处理产生,而不是评价检察官能力的依据。由于不同人,不同的水平,不同的角度,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看法和结论,是极正常的,也是工作职责所答应的。即使被人民监视员会议否决的拟办意见,也不能得出拟办意见是滥用职权的结论。否则案件承办检察官将不会冒这个风险,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回避这个监视程序,这样的结果显然有违该制度创设本意(假如有证据证实确有滥用职权的事实存在,属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其它监视程序监视,比如人事监视程序或检委会监视程序往处理)。
人民监视员制度的预防功能是相对独立性存在的必要条件,相对独立性又是其价值和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保障,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可以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我国的陪审员制度相比较,来认知趣对独立性对其制度功能作用的影响。尽管这两种制度都有各自的上风和特点,但不可否认,陪审团制度比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更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陪审团在司法程序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有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案件事实和犯罪是否成立,由陪审团决定。法官只解决程序和法律适用(包括量刑)。二者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共同完成了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又独立显现了各自的作用。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陪审员是合议庭组成职员,陪审员不但可以对案件事实,而且可以对法律适用发表评判意见,对案件具有表决权。但是,其表决意见与合议庭多数意见一致时,才能决定审判结果。其作用已溶合在法官的审判权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不能独立的显现出来,其价值与功能很大程度上起象征性作用。通过比较我们看出,一项制度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程度的功能作用,其相对独立性特征起了决定性因素。新创设的人民监视员制度,显然吸收了其它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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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视手段的直接性是人民监视员制度的权利特征
所谓直接性,就是指监视手段直接对监视对象发生监视作用。其它监视机制大多是“事后监视”,其作用往往要由监视对象自己启动内部的审查、决定程序,才使监视发生作用,具有间接性。人民监视员对案件的监视,直接参与在办案过程之中,是典型的“事中监视”。监视意见直接启动检委会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而起作用;人民监视员还可以直接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了解案情和法律运用的情况,有权了解案件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评议,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甚至否决案件的拟办意见。这种带“刚性”的监视,弥补了***监视往往是事后监视的不足,使***监视提前参与到办案过程之中,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监视手段的直接性,也使这种外部监视有了“权威性”,有了“权利”的特征。有权利就有压力,人民监视员的监视客观上,也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带来了一定的外部压力。一是时间压力,在刑诉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承办检察官要提前将案件送人民监视员进行监视。二是工作压力,承办检察官要将材料预备更充分,用语正确,具有说服“外行”的能力,由于没有人喜欢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三是思想压力,促使案件承办检察官进步自己的廉洁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接受监视意识。所以,案件承办检察官会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公正执法,从而使人民监视员制度对检察权的行使起到约束和制约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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