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视员制度的基本特征(3)
2015-01-04 01:06
导读:五、监视方式的多样性是人民监视员制度的职能特征 人民监视员制度赋予人民监视员多种监视职能,其中对检察机关“三类”案件的监视,是最主要的一
五、监视方式的多样性是人民监视员制度的职能特征
人民监视员制度赋予人民监视员多种监视职能,其中对检察机关“三类”案件的监视,是最主要的一种职能。同时,人民监视员还具有应邀参加执法检查、调查和听证会;应邀列席检委会;对发现题目提出批评、建议;转交人民群众投诉、控告等职能。这些职能是通过多种多样的监视方式来实现的。1、从监视参与阶段性来看,有事前监视(如执法检查)、事中监视(评议案件、列席检委会等)、事后监视(如批评、建议)。2、从监视的手段来看,即有直接监视,又有间接监视。3、从监视的力度来看,即有刚性(提出否决性意见)的监视,又有柔性(提出建议性意见)的监视。4、从监视的主体来看,即可以以集体的方式(监视员会议)进行监视,又可以以监视员个人身份进行监视。从这些监视方式的多样性可以看出,新创设的这项监视制度,既吸取了其它监视制度的优点,又避免了其短处。在监视过程中,人民监视员能够针对不同的监视事项行使不同的监视职能,使这项制度既有可操纵性又有灵活性,充分体现出这项外部监视制度的优越性和职能特征,从而发挥出良好的法制效果。
综上所述,人民监视员制度的建立,是检察机关深化外部监视机制的创新,是现行检察制度中增设的一种***监视程序,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限制权利滥用有着不可替换的积极作用。应当及时实践经验,尽快启动立法程序,使该制度法律化,推动我国检察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