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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世后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工作(2)

2015-01-13 01:12
导读:进世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并不局限于此。这种影响将会继续下往。加进WTO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形势,任务将更为艰巨。 二、立法原则 加进


  进世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并不局限于此。这种影响将会继续下往。加进WTO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形势,任务将更为艰巨。

  二、立法原则

  加进WTO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将进进一个新的阶段。·在WTO协议对我国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我国的经贸立法将更加直接地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如前所述,WTO国际义务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来履行的。因此,如何理顺立法环节的各种关系将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现实。据悉,目前有关部分正在组织制定、修改有关经贸法律以适应我国加进WTO的实际需要。我们以为,国内立法的总的精神应是积极稳妥地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立法规划上应分清轻重缓急,对于与条约义务明显不符的,应抓紧清理和修订;对于与条约义务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应予继续保存适用;对于条约未涉及或我国未承诺或需要进一步的,可暂缓立法。在具体操纵上,以下几个原则题目值得留意:

  (一)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

  我国在立法实施WTO协议时应留意WTO所夸大的权利义务总体平衡原则。WTO协议是由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的一揽子协议组成的法律文件。WTO赖以成立的关键在于成员间权利与义务的整体平衡。我国目前的经贸立法似大多侧重于我国的义务承担,而较少从我国的法定权利和利益的角度考虑题目。从长远来看,我国在对外贸易实践中应坚持权利义务平衡原则,体现在立法实施上就是在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要着眼于我国进世的基本利益所在,充分顾及我国作为WTO成员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所应享受的利益和权利,包括对国内产业实行公道保护的权利。目前应充分授权国务院制定贸易保护措施,根据WTO的有关规定精神,尽快制定适应进世后形势需要的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垄断法及保障措施法。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权利义务平衡原则是长期贸易实践经验的,在未来的多边贸易关系中将继续发挥其作用。WTO协议下的利益并不是自动发生的,而是有赖于成员的积极参与和努力。我国在加进WTO后,将需要积极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及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在承担国际义务的同时将需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如何根据贸易实践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的法律政策将是我国今后立法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公平贸易与非歧视原则

  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目的是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实现贸易自由化。从上文先容的情况来看,我国经贸立法整体上看体现了对外开放和贸易自由化的原则态度。但以往立法似未充分顾及市场主体尤其是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对相关措施的法律后果似缺乏综合考虑。加进WTO后,我国将需要在市场经济中全面引进非歧视待遇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要求对所有外国当事人一视同仁,意味着我国给予任何一个WTO成员的优惠和利益将自动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而且要求在外国当事人与本国国民之间实行相同待遇。就此而言,我国立法尚需进一步完善。一方面,鉴于WTO的普遍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我国在对某一或某些成员提供减让利益时有必要考虑到这种减让的实际法律后果及我国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我国应为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在同等的基础上竞争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为此,应取消一切形式的超国民待遇。这一点应引起我国有关部分的高度重视。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WTO规则具有比较明显的开放性特点。这就意味着国内立法方面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贸易实践瞬息万变的特点。加进WTO并不意味着要立即修改所有的法律,或者机械地对照WTO协议的条文进行国内立法。WTO协议内容实际上仍处在不断变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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