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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变动中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2015-01-11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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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国企改革不断深化,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生产要素流转日益频繁,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的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吞并、联营、出售、租赁等产权变动行为日益增多。在这些产权变动行为过程中,由于存在一些体制弊端和制度漏洞,加上缺乏相应的监视制约措施,没有成熟规范的有形产权市场,使得产权变动中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
  关键词:产权变动;职务犯罪;国有资产
  
  一、产权变动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总体上看,伴随产权变动而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 单位、部分“一把手”作案比例高。单位领导把握一个企业的人、财、物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权,部分负责人则拥有本部分的经营治理职权和有关事务的操纵执行权,他们手中的权力相对集中,监视也很难到位。当企业发生改制、资产重组等产权变动行为时,他们极易利用产权变动带来的复杂动荡局面,凭借手中把握权力,趁乱作案,中饱私囊。
  2. 犯罪危害性大。主要表现在:一是犯罪分子贪欲膨胀,借产权变动之机大胆作案,不计后果,犯罪数额巨大,有些甚至特别巨大,涉案标的触目惊心。二是犯罪分子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在作案谋利的同时,不顾企业死活,随意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亏损,甚至破产。三是严重破坏本不完善的产权变动市场秩序,损害企业职工的亲身利益,引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
  3.犯罪形式以贪污贿赂和私分国有资产为主。产权变动有其独占的业务特性,其目的是为了盘活资产,实现资源公道配置和效益最大化,其过程体现为资产的流转。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职务之便,借资产流转之机在资产变动范围、成交价格、处置方式等方面作文章,要么直接趁乱侵吞私分国有资产,要么内外勾结,沆瀣一气,低价处置国有资产,暗中收受巨额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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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犯罪方式多样化,犯罪手段隐蔽化。产权变动业务多种多样,也各有其特点和要求,职务犯罪亦呈现出方式多样化、手段隐蔽化特点。在犯罪方式方面,随具体产权变动业务不同而表现不同,如在股份制改造、股权变动中大多以低价折股方式进行内部收购,实施贪污;在企业合并、分立、清算时大多以隐匿资产、账外运行方式进行私分;在资产承包、租赁经营中,大多以降低租赁费(承包金)、为承包方无偿提供配套资源和优惠条件等方式损害企业利益,自己收受不法承包商好处;在犯罪手段方面,案犯一般不在账面上捣鬼,而是转向资产清查、评估、定价、签约等环节搞名堂,由于这些工作大多靠实际经验来进行,并无同一的标准和规定可供参照,也少有类案可比,工作弹性大,处置结果上下浮动幅度大,一些人轻易从中谋取私利,因此作案隐蔽性极强,侦破较困难。
  
  二、产权变动中职务犯罪的成因
  
  职务犯罪是由多因素综合造成的,但从根本上看,主要还是体制、制度、机制等层面存在的弊端和漏洞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产权变动中的职务犯罪也不例外,其原因主要有:
  1.立法不完善,督查不到位。目前,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监管和产权变动的法规尚不完备,只出台了一些零散的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理论界对国有资产如何有效监管和公道配置存在较大争议,政策指导性意见未及时出台,导致一些诸如治理层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题目出现。实务中存在的题目主要有:一是监管体制弱化,对产权变动关键环节的监视治理失位。当前国资监管部分对国企产权变动行为只在立项和结果确认这两个始末环节审核把关,对关键性的资产评估、成交价格形成、签约、结算等环节没有进行全程动态监视,出现国资所有者缺位现象,造成资产占有单位的自由处置权过大。二是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由于国资监管部分和企业上级主管部分大多没有成立有关产权变动的督查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的督查职员,因此,在对产权变动事项和有关违法违纪线索进行检查时,显得力度不大,加上一些职员素质偏低,对所涉事务不熟悉,在检查中无法深进查核,使检查流于形式,从而使大量题目被掩盖下来,由此助长了职务犯罪者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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