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态下行政权力的规范
2015-01-15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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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下,
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下,政府还要不要遵守,还要不要依法行政,行政权的行使还要不要受法律的拘束?假如上述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政府在紧急状态下遵法和依法行政以及法律对行政权的拘束与在平时有无区别?如有,有何区别?对于上述两个层面的题目,独裁、传统法治理论和法治理论及实在践所给予的答案是不同的。对于第一个层面的题目,马基雅维里[意]以为,在国家遭到危机之时,政府根本不必往顾及法律,应径以国家之生存及安危为主要目的,采行一切措施。事实上,在独裁制度下,统治者平时即视法律为一种治民工具,以为对其有用时即用,以为对其无用时则弃之一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更不会拿法律当回事,使其行为受法律之拘束。但是,在进进法治以后,遵法、依法则成为政府一切行为的准则。戴雪[英]指出,在英国这样的法治国家,英王的臣仆(政府及政府官员),乃至英王,均受治于国法之下,所有政府部分及其官员的行为,皆受法律拘束。不过,在国家出现外敌进侵、国内***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政府可以中止法律的执行,其行为可不受法律的拘束。法国1799年宪法甚至授权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公布暂时停止宪法条文的适用。显然,根据传统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在法外行使权力,其行为可以不受法律拘束。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享有如此权力对于有效、及时组织和运用国家各种资源,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快消除危险,度过危机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但是,这种权力对于国民的基本人权,对于法治,同样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威胁。毛雷尔[德]在讲到法律保存原则时说,对忽然出现的情况,如自然灾难、特别是危机,不需要(事先)授权。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人们可能接受补充性的行政权限,但不得以实际情况为由废除法律原则。否则,人们的基本权利就将失往防御。韦德[英]也以为,在法治里不应存在无穷制的权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滥用。根据这些理论,自上世纪以来,很多国家开始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和在各种有关的行政治理法中规定紧急状态下行政权行使的特别条款,将紧急状态下政府行为纳进法治的范围,使政府的紧急权力接受法律的拘束和规范。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那么,我们接着就考察和上述第二个层面的题目:在现代法治社会,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行政权力与平时政府的行政权力有何区别,现代法律是如何规范紧急状态下行政权的行使的。考察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正在积累和形成的经验,现代法律对紧急状态下的行政权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规范:
其一,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紧急权力的范围和边界。一方面,法律对于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有效、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危机所必须具有的权力,事前都尽可能加以详尽、明确的列举规定,如制定和发布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条例、决定、命令的权力,作出对疫区实施封闭、对被污染水源实施封闭的决定的权力,命令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征用房屋和工具,以及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强制的权力等。现代法治不答应法律不加限制地交给政府一张空缺支票,让政府在紧急状态下自己往任意确定自己行使何种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同时严格确定政府紧急权力的边界,如政府不得限制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没有授权其限制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现代法治不答应法律授予政府无边界、无穷制的紧急权力。
其二,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责。现代法治对紧急状态下政府行为的规范有两个方向:其一是确立其紧急权力的范围和边界,防止其无穷扩张其紧急权力和滥用紧急权力;其二是确定其处理紧急事件的职责范围,防止其应对紧急状态失职、不作为。如法律规定政府在突发紧急事件出现后,应迅速制定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发布,采取对突发事件现场予以控制、紧急救助遇难、遇险、致病、致伤、致残职员以及防止危害扩大等各种措施,组织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和调度,等等。对于政府部分及其工作职员疏忽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法律对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