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法几个基本理论题目的探讨(2)
2015-02-06 01:26
导读:综上所述,各方观点,不尽相同,略有差异但实在质并无多大差异,可谓殊途同回。比如,主张商人或企业为调整对象者,夸大以商人或企业身份实施了商行为,从
综上所述,各方观点,不尽相同,略有差异但实在质并无多大差异,可谓殊途同回。比如,主张商人或企业为调整对象者,夸大以商人或企业身份实施了商行为,从而形成了商人这一特殊主体方面的关系;主张商行为为调整对象者,夸大基于商行为而形成的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无论夸大商主体还是商行为,终极都是以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为商法的调整对象。
诚然,商事法律关系是现代商法独立的调整对象,这是由商事法律关系作为特殊的社会关系的自身特性决定的,并非人们的随意性而决定。由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鲜明的径直的经营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在这里,我们以为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的调整对象,其内涵可理解为:
第一,商法调整的是同等性的营利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调整非营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便非营利主体偶然从事的营利行为,商法也不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