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关于商法几个基本理论题目的探讨(2)

2015-02-06 01:26
导读:综上所述,各方观点,不尽相同,略有差异但实在质并无多大差异,可谓殊途同回。比如,主张商人或企业为调整对象者,夸大以商人或企业身份实施了商行为,从

  综上所述,各方观点,不尽相同,略有差异但实在质并无多大差异,可谓殊途同回。比如,主张商人或企业为调整对象者,夸大以商人或企业身份实施了商行为,从而形成了商人这一特殊主体方面的关系;主张商行为为调整对象者,夸大基于商行为而形成的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无论夸大商主体还是商行为,终极都是以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为商法的调整对象。
  诚然,商事法律关系是现代商法独立的调整对象,这是由商事法律关系作为特殊的社会关系的自身特性决定的,并非人们的随意性而决定。由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鲜明的径直的经营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在这里,我们以为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的调整对象,其内涵可理解为:
  第一,商法调整的是同等性的营利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调整非营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便非营利主体偶然从事的营利行为,商法也不予以调整。
上一篇:论私法上公序良俗条款的基本功能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