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有限责任公司若干法律实务简析(2)

2015-02-08 01:07
导读: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章程可根据公司实际以及股东意愿作出规定,实务上至少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选择:(1 )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时,同

  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章程可根据公司实际以及股东意愿作出规定,实务上至少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选择:(1 )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时,同时直接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是必设职位,设置与否,应由章程事先确定);(2 )由股东先选举产生董事会,而后由董事会从其成员中推选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推选规则至少应为过半数当选,这是董事长获得多数董事拥护以顺利行使职权所必须的;(3)按股东出资比例大小确定, 出资比例最多的股东出任董事长,如需产生副董事长,依次推之;(4)采取股东轮流担任的办法。公司章程在作出上述选择时,必须充分顾及董事长、副董事长这些实际人选能否适任这一事实。
  3.就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股东表决权的分配办法。《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公司法》第41条则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
  对于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分配,国外立法多无穷制,以投资比例分配或以人头分配均无不可。但我国《公司法》第41条显然突出了有限公司的资合特征,明确规定按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而依前述第35条第2款规定之字面含义,又易生按人头分配表决权之嫌。 故究竟如何分配,应由章程进一步明确。笔者以为,有限公司本身即是集人合性特征与资合性特征为一体之公司,如何分配股东表决权完全没有必要由立法作出强行规定,公司可参照股东人数之多寡以及各股东出资额之差距大小,根据股东意愿由章程作出合乎实际的选择。比如,假如严格按照立法规定按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假定公司有A、B、C、D四个股东且A 之出资占全部出资之过半数,则A之转让出资仅须由A一人同意即可完成。反之,假如严格按人头分配表决权,则A即使有过半数之投资额, 也不能起决定性作用。前种情形如何体现多数小股东之意愿和利益,后种情形如何保护少数大股东的利益,不妨可答应章程既从人数又从出资额两方面作出比较平衡的规定。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4.代表一定表决权之股东或者一定数目的董事或者监事可否直接召集临时股东会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但对于上述有提议召集权的职员提议召集而董事会不召集或拖延召集时怎么处理,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于此情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0条规定:股份合计至少达到股本总额1 /10的股东,有权在说明目的与理由之后,要求召集股东大会。上述股东有权要求就表决事项发布公告。如股东的要求未被接受或是应接受其要求的职员着落不明,上述股东在说明情况后可自行召集,由此所需用度是否由公司承担应由大会决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7条第1 项规定:拥有资本1/10以上出资份额的公司成员, 可以向董事提交记载会议目的的事项及召集理由的书面报告,请求召集。该条第3 项准照日本《商法》第237条第2项规定,经前项请求以后,若未及时办理召集大会的手续时,提出请求的股东经法院的许可后,可以自行召集。鉴戒上述德、日立法,我国有限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于法定职员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议时,董事会应于一定期限内(如一周或两周)完成召集,否则,提议人可自行召集;召集用度是否由公司承担由股东临时会议决定。
  5.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之间的职员比例以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应占的比例,也应当于章程中另外写明。此不赘述。
  二、股东的填补出资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此即所谓股东的填补出资义务。
上一篇:贸易秘密确认与保护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