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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事行政救济制度探讨

2015-02-10 01:40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我国人事行政救济制度探讨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行政救济制度,是国家***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人事行政救济制度,即公务员
行政救济制度,是国家***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人事行政救济制度,即公务员依法要求特定国家机关撤销或变更违法或不当具体人事行政行为,并获得赔偿的制度。这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得以建立并逐渐完善的今天,我们有必要认真探讨我国的人事行政救济制度,以促进我国的人事行政治理逐渐从人治走向法治,保障国家公务员的正当权益。

  一、人事行政救济制度的确立

  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分子,他在执行公务时,代表所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并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没有独立的法律利益,当然也无需救济制度的保护。但是,公务员在与所在行政机关或政府间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却是独立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利益。这种法律关系与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一样具有不同等性,即公务员作为被治理者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行政机关以单方面意思表示所作的任何人事行政行为对公务员都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而这种人事行政行为并非都是正当、适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没有人事行政救济制度,公务员的正当权益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我国很早就熟悉到了人事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性。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职员的赏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赏罚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救济制度。《赏罚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职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但是,《赏罚暂行规定》所确立的人事行政救济的范围是有限的,只是行政处分行为,不包括其他人事行政行为。并且,由于连绵不断的运动对法制的践踏和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我国在人事行政治理领域的高压政策和人治,使得我国仅有的人事行政处分救济制度也缺乏必要的法制基础和***氛围,功能得不到应有的发挥而形同虚设。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和法制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提出了制定行政诉讼法使行政治理逐渐纳进法制化轨道和制定公务员法使人事行政治理逐渐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努力目标。这就为我国人事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1990年1月1日《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和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的施行,终于确立了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过往,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通过政治途径,即依靠党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视来实现救济,而现在就可以通过法律机制,即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访、检举、控告和揭发等政治权利,正逐渐成为其切实可行的复议和诉讼的法律权利。尽管《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未把人事行政救济纳进到同一的行政救济制度中来,却促使国家将人事制度的完善及早提上议事日程,为人事行政救济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推动了人事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

  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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