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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2)

2015-02-11 01:06
导读:此外,在普通法系国家,注重法律的实施效果,对立法的初衷则少有追究。为回应社会化大生产对法律的挑战,传统民法试图通过自身的改良弥补它的缺陷


  此外,在普通法系国家,注重法律的实施效果,对立法的初衷则少有追究。为回应社会化大生产对法律的挑战,传统民法试图通过自身的改良弥补它的缺陷。但是,传统法律部分改良的措施局限于固有的法律思维,带有消极的色彩,更没有对社会化大生产的协调做出应答。假如以系统工程的看,传统民法以个人权利的保护为宗旨,行政法以其对公权力的规制为宗旨,经济法则从产生之日,就肩负着从社会本位出发,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重任。其本质是夸大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整体经济生活的参与,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社会经济所造成的消极,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对法律调整的必然要求。

  可见,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立法宗旨,其在一定程度上既继续了西方社会法学的社会利益的理念,同时又全面超越了社会利益的理念。

  值得说明的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凯思斯主义为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提供的理论依据,同时也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立法的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

  综上所述,作为保障国家对经济运行治理和协调的经济法必须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既保证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有效协调,同时又保证经济个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自由和同等,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机平衡作为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应当包括以下涵义:

  第一,社会整体利益不只是国家利益的体现,还包括了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利益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联系。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它还会越出国界,成为多个国家(地区)、多种因素构成的更大的整体。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第二,社会整体利益中的社会不仅仅指当代的、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静态的社会,而且还包括发展中的、将来我们后代还要生活于其中的动态的社会。因此,在这个“社会”中,既有“人际关系”,又有“代际关系”。

  第三,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所肯定和接受。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在建设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兼顾效率和效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既要保障每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又要维护整个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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