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经贸关系中的重***律题目(4)
2015-02-13 01:00
导读:2.对于美国的某些药品和化学产品的发明在中国给予行政保护:(1)保护对象须符合下述条件:即是药品或农用化学品的产品发明;须在《专利法》修改前不受专
2.对于美国的某些药品和化学产品的发明在中国给予行政保护:(1)保护对象须符合下述条件:即是药品或农用化学品的产品发明;须在《专利法》修改前不受专利法保护;须是自1986年1月1日起至1992年12月31日止这段时间在美国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未在中国市场上销售过。(2)保护期限自当事人获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行政保护证书之日起7年半。中国自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受理美国人的有关申请。
关于行政保护,有几个题目值得留意:(1)这里“美国的”一词可以有多种解释,如依国籍或永久居留权或由美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可以有多种标准。第一种解释较为公道。(2)我国《专利法》修改生效后,中国专利局可以对美国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美国人申请行政保护,中国当局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这与《巴黎公约》规定的独立原则不一致。(3)行政保护是临时措施,并且行政保护的对象是受美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所以,尽管备忘录规定了行政保护期限,但依美国法失效的专利则不受中国的行政保护,由于行政保护的依据不是《巴黎公约》的独立原则。(4)中国加进国际版权公约之前,利用进进公有领域的作品,无责任,但《伯尔尼公约》有追溯力;公约也未将计算机软件列为文学作品,但备忘录规定中国将把它视为公约规定的文学艺术作品。
3.在1992年6月30日之前使加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议案在人大通过,并使公约最迟于1992年10月15日对中国生效;在1993年2月1日前,使加进《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的议案在人大通过,并使之最迟于1993年6月1日对中国生效;中国将制定实施备忘录及两公约的新法规,以使中国的立法与这些条约相一致。
1992年7月10日和30日,中国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加进《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三个月后公约对中国生效。加进后一公约是中国的主动行为,后一公约的保护水平比前一公约低,但成员国不完全一样。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4.根据《巴黎公约》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对贸易秘密给予保护,制止对贸易秘密的非法表露、获取、使用。中国应于1993年7月1日前向人大提交贸易秘密保***草案,并力争该法于1994年1月1日前通过和施行。事实上,届时中国只在1993年9月2日发布、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第25条作出了规定。
5.制定有效的办法和救济措施,以防止和阻止在国内和边境上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也应防止滥用这些办法和救济措施,避免对正当贸易造成障碍。
在该协议中,美国承诺:
1.终止依据美国贸易法的“特殊301条款”对中国进行的调查,并将中国从需优先调查的名单上取消。
2.针对中国的上述5点承诺,美国也作同样承诺。
3.美国将采取措施,保证中国人及其作品依照美国版权法得到保护。
4.假如美国加进一个公约,该公约专利保护期为20年的话,美国将修改其专利法。
应该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展明显,但美方仍不满足。1994年6月30日,美国再次将中国列进名单,固然经过七轮磋商,所涉包括商标、专利、版权、海关边境保护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的设置、查处侵权等题目,美国仍于1994年12月31日单方面公布了总值28亿美元的报复清单,导致1995年1月28日谈判破裂。尽管中国作了很大让步,包括国务院发出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并把1995年1月1日至8月31日作为重点执法期,美国还是在1995年2月4日公布了10.8亿美元的最后报复清单,2月26日可以自动生效。美国要求:(1)中国立即封闭29个CD厂家,每周打击两次侵权行为并向美国报告,直到美国满足为止;(2)修改民法,对涉外案件的一审期限改为与中国人一样6个月;(3)修改诉讼费的收取办法,变按比例收取为固定用度;(4)取消涉外商标代理;(5)国家版权局对国家机关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行调查,向美国报告中国政府购买计算机软件的情况;(6)全面的市场准进、建立独资出版社和侦察所等;(7)每季度向美国报告一次中国查处侵权的情况;(8)立即授予各知识产权行政部分搜查、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设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