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持续发展观与我国环境立法(2)
2015-02-23 01:05
导读:固然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主体为了达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往往忽视环境
固然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主体为了达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往往忽视环境保护,加之我国环境和资源的立法也存在一些题目,这就使我国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面临严重的挑战。固然1996年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但是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环境立法还存在很多题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宪法》固然以国家根本***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仍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环境保***》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样也存在这个题目。然而,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和《***》以及《纲要》,都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就说明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环境与资源的政策之间存在脱节的现象。
(2)现行法律确立的以行政区划治理为主的治理体制不可避免的会造成污染范围的扩大、跨区域及跨流域的污染情况严重而得不到有效遏制等题目,以城市为主的污染正逐渐向农村蔓延,我国现行的《环境保***》《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投资条款与市场经济下环境事权分配不尽符合。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单项自然资源法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的环境保护的需要,难以达到真正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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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之间也不同一,例如,《环境保***》第6条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分,统管全国或地方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和污染防治控制工作,然而在各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各自然资源专管部分的职责和权限,却未规定环保主管部分的权限。这种立法倾向显然是把环保主管部分排除在自然资源保护治理部分之外,明显与《环境保***》的规定相冲突,从而造成秆:境保护主管部分和环境保护监管部分之间的权责不清,不利于有效贯彻环境资源的保护。
(4)固然我国从八十年代以来颁布可很多部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但这些法律比较单一和分散,不能满足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自然资源治理的基本法,以广泛、全面地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以更好的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3 结合可持续发展观的环境立法
3.1 修改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合编的《保护地球一持续生存战略》明确提出,各国应通过一个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宣言和盟约,使各国对可持续生存的道德准则作出承诺,并应将可持:续生存原则纳进各国的宪法和立法之中;所有国家应保护人权、子孙后代利益及地球生产率和多样性的环境法综合体:系;应对现行的法律和行政的控制进行审查,改进其弱点;到本世纪末,所有地方都应完成对国家法律的审查,目的是重新制定法律,适应持续生存的需要,因此,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应根据以上的精神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和完善。
3.1.1 修改现行《宪法》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我国现行《宪法》还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条款,应在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以根本***的形式进行规定将更具有指导意义和引领作用,将可持续发展观真正融进法律建设的议程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