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3)
2015-03-10 01:44
导读:道德规范前置原则 将互联网传播的责任严格化,苛求所有网络信息的客观公正、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信息内容负责等做法是不现实、不公道的,必须确立互
道德规范前置原则
将互联网传播的责任严格化,苛求所有网络信息的客观公正、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信息内容负责等做法是不现实、不公道的,必须确立互联网络的新规范,例如言语文明、尊重他人人格、保遵法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禁止垄断互联网络、禁止侵犯他人的网络,等等。而监视这些规范的应当是专门的执法机构而不是传播行为确当事人。信息的任何个人都能够以任何名字成为网络信息的撰写者、发布者,这打破了传统新闻媒体对信息制作和传播的垄断地位。由于互联网不再像传统的邮局那样要求真实的姓名和地址,人们可以毫无顾忌地在网上倾吐心声、交流信息。因此,互联网模糊了公共与隐私、权威与非权威、专业与非专业的界限。与以往对新闻的客观真实性要求相比较,互联网上的“新闻信息”如同过往的流言蜚语,我们既无法确定它的来源,也不能苛求它的真实;互联网上的“新闻信息”还不同于传统的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它不具有传统新闻信息传播的单向性、强制性、必然性和不对称性。换言之,它可能不被浏览、使人将信将疑。总之,互联网上的“新闻信息”既非传统的新闻也非过往的飞短流长,我们不能一概要求个人对它的客观真实性和传播放大负责。否则,互联网就不成其为互联网。而限制人们在互联网上制作、传播、复制、查阅新闻信息在技术上是不可能奏效的,任何法律都不能无视这一客观现实。由于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不同于以往,现行法律对以往信息传播内容的某些限制性规定难以适用于互联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为匿名、化名或署真名者制作的涉嫌侵权的个人信息提供发表的载体和互联网空间的服务商将同传统的新闻媒体一样,要对这样的行为承担侵权的责任。实际上,除非是明显的欺侮性内容,互联网服务商在机技术和法律专业方面根本不可能过滤、审查所有涉嫌侵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