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内幕交易案例与制度分析
2015-03-07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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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英国的股票交易
摘 要:英国的股票交易悠久,同时英国一直奉行对采取不干涉主义为主的策略。在股票交易的监控也采取自律模式为主。其关于内幕交易的法规及活动有其特色,在对美国的证券监管制度的日益多见时,对其作些分析有益于思考。
关键词:英国 证券 股票 内幕交易 案例 调查
引言
股票因股份公司及股份制度的诞生而产生,而股票的交易随股票的产生渐次形成。“股票的出现,促使股票交易所产生。早在1611年,就有一些商人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买卖海外贸易公司的股票,形成了股票交易所的雏形。1773年,在伦敦柴思胡同的约那森咖啡馆正式成立了英国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所,以后演变为伦敦证券交易所。”[1](P.7)英国作为股票交易行为创始国之一,在股票交易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但英国经济政策以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为根基来构建,故而显得相当守旧。政府对经济采取不干涉主义,在股票交易方面也如出一辙。所以尽管“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证券交易所。” [1](P.478);尽管“伦敦证券交易所曾为当时英国经济的兴旺立下汗马功劳” [1](P.478);当守旧的思维模式与碾进的车轮不能共步以驱时,竞争力的渐失乃至成为相对后进的市场就存在某种必然。改革就必然成为觉醒者们的确定之策。“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86年10月进行了重大改革,……这些改革措施使英国证券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巩固了其在国际证券市场中的地位。” [1](P.478)
背着历史重负的行路者与肩无所载的奔者是存在不同的前进方式。肩无所载因其无所负,故能轻巧快步,但却会担负较大风险。肩有所负虽行动难快,但却较为坚实。英国人的守旧与妥协是其特质,加之其历史的背负,故其对内幕交易的调控没有美国人走的远。但正由于此,与其沉重的历史背负相对应,分析一下英国人的模式,也许对如何调控、规范中国的证券市场,尤其内幕交易有所裨益。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案件述析
由于英国事判例法传统国家,故而其制定法在被法官适用时,法官有相当的裁量权。而且法律、法规在英国真正地起到效力是在于被能够形成判例的判决、裁决引用之后。为此,有必要对案例先进行分析。
《英国公司法经典案例》一书有多篇案例,其中有一篇就是与内幕交易有关的案例:关于依据公司证券1985法案(内幕交易)的询问(Re an Inquiry under the Company Securities (Insider Dealing) Act 1985)[2](P.298)。案例所述:财经记者发表了两篇文章,文章中述及有关政府部分的秘密决议的第一手资料。而调查职员(调查内幕交易)基于同样的资料,要求记者告知其资料的来源,而记者拒尽提供。为此,调查职员将事件诉至法庭,要求处记者以藐视法庭之责。上议院的审判职员对案件陈述了各自意见,然后依据多数意见以为应撤销起诉。结果,上议院裁决记者必须回答调查职员的询问,并对其处以罚金。
鉴于资料未对其他审判职员的意见作具体表述,所以文章仅对审判职员(OLIVER)的意见作分析。通过OLIVER的审判陈词,可以看到其分析脉络:先就法律条文的实质进行殚精竭虑地剖析,寻求其法律的核心内蕴。然后再就具体案例中的情况作进木三分的研析。最后得出其所演绎、推敲的结论。从中也可以看出存在三段论的相似模式。
就法律条文实质分析时,其先就藐视法庭罪法(1981)第10条能否直接适用到服务法(1986)第178条所表述的上,做出阐释。以为尽管不能直接适用,但应存在相似的规则相似运用。(第三段第三句:无论如何我同意,尽管不能直接适用,第10条表现的一般性方针在这样的中可以通过相类似的方式来适用。)并直指案件的实质所在:被调查的信息对于防止犯罪是必要的(第三段第四句)。然后又对该法条的立法本意作以阐释:在于保护记者或作者的资料来源(第四段第二句)。并通过这一表述来说明不能将该法条作狭***释(第四段第三、四、五句)。接着进一步说明公然信息不能超越为了防止犯罪的目的,并关切针对公然信息源的保护不应被轻易地排除(第四段第六、七、八句)。最后陈述记者的义务应解除,并表达了自己的法律意见:其一,义务在狭义上已经解除,不应该以为被法律所提供的保护能够仅仅由于一个
保证书上仪式主义的断言而被凌驾。这断言是特殊信息是防止犯罪所需。其二,不能简单的以为调查职员所进行的调查是将侦查和预防犯罪作为目的的调查,也不能简单的由于一宣誓的证人陈述特定的信息是为调查的目的所需,就当然的僵化的认可这样的信息就对预防犯罪是必要的。其三,判决必须至少有充足的资料,使得该判决在一定需要的程度上作为独立的判例适用于实践(第四段第九——十四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