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内幕交易案例与制度分析(2)
2015-03-07 01:44
导读:就案件的实质内核时,其先通过一个假定来指出案件的核心所在:所要公然的信息的实质是什么(第五段第一句)。然后从五个方面阐释这一信息的特质(
就案件的实质内核时,其先通过一个假定来指出案件的核心所在:所要公然的信息的实质是什么(第五段第一句)。然后从五个方面阐释这一信息的特质(第五段第二——六句)。接着在阐释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信息所表现的征貌进行剖析。依据剖析的结果得出自己的意见:这一信息应回于“为了预防犯罪而必要”的信息(第五段第七——十二句)。
在分析了法律条文及案件中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后,结合已经陈述了法律意见的议员(Griffiths)的文词,提出法律议决:撤销起诉(指对于Warner藐视法庭罪的诉讼的撤销),但裁定其必须回答询问,并接受罚金。
仅就上议院对此案件的审理来分析,就会明晰其未对案件的事实做出裁决。这是由于在英国上议院的审理一般仅就案件进行法律审。所以其审判者主要从法律条文的实质内蕴及案件中与法律相关的从法律的角度来阐释,终极得出其处理意见。
以案述法
首先,案例的发生并不起因于财经记者的报道,而是调查职员已经在调查某一与内幕交易相关联的案件。调查职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财经记者的报道与其调查对象有关,故而对记者进行询问。根据英国1986年服务法第177条第(1)款[国务大臣以为有迹象表明1993年刑事审判法第五编(内幕交易)规定的犯罪行为可能已经发生的,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具有法律资格的调查职员为确定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发生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国务大臣] [3](P.193)可知:本案例是一宗内幕交易调查的衍生案例。由该款还可看出,调查职员的产生必须基于一定的已然事实,而且存在已经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还有,调查的启动必须得到一定机构的授权。
其次,案件之所以能够衍生,是调查职员基于法律赋予的调查权限而形成。据第177条第(3)款,[调查职员可以要求任何在其看来能够或者可能提供与上述犯罪行为有关的信息的人:(A)向调查职员提供其所把握或控制的并且在调查职员看来,与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文件;(B)接受当面质询;或(C)不能接受当面质询的,应当向调查职员提供与调查对象有关的其所能提供的所有协助。遵守上述要求是该人的责任。] [3](P.193) 当调查职员发现财经记者所报道的文章与所调查的对象有关联,就有权要求财经记者回复询问。而财经记者可能基于惯例拒尽公然其信息的来源。此一情况下,调查职员根据第178条第(1)款将案件提交法庭。[任何人假如:(A)拒尽遵守上面第177条第(3)款规定的任何要求,或(B)拒尽回答依据该条规定被任命的调查职员向其提出的与确定任何可疑罪行是否发生有关的任何质询,经调查职员向法庭出示书面证实,法庭可就上述事实进行调查。] [3](P.19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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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中未说明案件是否经过别的法庭审理,故将其视为直接起诉到上议院(appeal to House of Lords)。由文中所述可知,该次审理由五名法官审理(GRIFFITHS、OLIVER、KEITH、ROSKILL、GOFF)。法官们意见不一致,终极依据多数意见来裁定案件。既没有完全支持调查职员的诉求(撤销了起诉),也没有认可财经记者的拒尽理由(裁决他必须回答对其的询问,并对它的拒尽回答处以罚金,尽管罚金由其所服务的单位来支付)。其所依据的法律包括第178条第(2)款[在听取反对或支持被指控违反前宽规定的人提供的证据及辩护意见之后,法庭以为该人无正当理由拒尽遵守前宽规定的要求或回答上述质询的,可以:(A)对其按藐视法庭罪处以刑罚;] [3](P.196)、藐视法庭法(1981)第10条。通过解释来发现这两个法律所蕴含的法律实质,并将解释用于案件的审理中。也就是说,审判官于纸上的法律条文的里面来洞察、寻觅法律的实质意义。
法律分析
当然,这一案例是因内幕交易的调查而衍生出来的一边际案件。假如要对英国内幕交易的调整规范作分析,还要将其相关法律涉进才能达到较为清楚的脉路。
首先,内幕交易案件的产生源于所赋予的调查权。而调查权得以产生的依据就是作为秩序的最后防线的刑事法规所呈列的法条:1993刑事审判法中第五章之[内幕交易(第52-64条)] [3](P.285-294)。该章节法律条文为明确判定相关行为奠定基石。更值得留意的是1986年服务法第177条第(1)款[国务大臣以为有迹象表明1993年刑事审判法第五编(内幕交易)规定的犯罪行为可能已经发生的,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具有法律资格的调查职员为确定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发生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国务大臣] [3](P.193)。由该条可知,内幕交易案件的发生权把握于特定的机关:国务大臣。即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启动内幕交易案件。综上可看出英国人的固有法律思维:有救济才有法律。作为对内幕交易的规制,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的公信力。只有共信力需要救济时才能启动法律。同时救济的发生需源于一个机构而非公民个体。再有,对于内幕交易的调查根据刑事法规中的犯罪可能,呈现一个由后向前递推的(或者说前溯型)解决方式。这与英国习惯的自由不干涉主义思维相符合,即只有你碰线才问你,否则不问,听任其自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