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军与军事法制教育(2)
2015-03-26 01:14
导读:三、军事法制教育的核心是培育军事法律信仰 信仰是人的心理活动,是以对法律的认知为条件,本质上属于法律意识领域。这就决定了军事法律信仰的天
三、军事法制教育的核心是培育军事法律信仰
信仰是人的心理活动,是以对法律的认知为条件,本质上属于法律意识领域。这就决定了军事法律信仰的天生只能靠引导、教育和感化,而非武力强制。军事法律信仰培植的基础是信仰主体军事法律意识和观念的强化。因而军事法制教育毫无疑问是培养主体法律意识乃至直接树立军事法律信仰的最主要手段。
法律信仰是以信仰主体的法理念的觉醒为开端。然而,综观肇始于1985年及至今天的“五个”五年普法教育,军队在普及官兵法律常识方面成绩明显,但恰恰缺乏法律思想、法理念的培育,普法教育的效果没有达到“觉醒”的要求。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的框架设计是舍法律理念而采实证法律知识,采用了“法条”式的教育模式。把学习法律性文件,普及法律常识作为基本指导思想,把普法理解成法律知识的传播和强记,简单地以为民众只要熟悉和知道法律条文的规定就会自然地懂法和遵法,进而就能进步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然而,法条教育只回答了法律条文规定的“是”与“非”,而没有回答法律条文为什么规定这为“是”那为“非”。“法律素质必须以法律感知、法律运作、法律评判等一系列实践过程来整合构建。”[5]并非只是向“受体”宣告法律条文的简单活动。二十多年的中国普法运动的实践也证实了一点:人们对法律崇尚、信仰的程度与人们对法律知识了解、把握的多少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军事本身就“缺少执法和遵法的传统”[6]的领域,军队治理的特点是命令和服从,命令就是法,下级必须服从上级,这种治理模式也大大减弱了军队对法律的需求。随之而来的是我军官兵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知法就成为正常现象。加之我国普法运动轻理念重实证的进路选择偏差也同样表现在军事法制教育领域。长期以来,我们重军事法律法规的宣传而轻军事法条文背后的法精神、法价值、法理念的培植,我们只是让主体知道了有这样的军法,而并没有让主体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的缘由。然而,后者才是军事法制教育的核心和灵魂,这一偏差无疑对依法治军的天生雪上加霜。由于依法治军不仅仅要依靠法律制度这一外在要素的设计和建构,更需要熔铸于主体基本人格中的法律精神和法律理念。也只有在社会的每个成员尤其是军事组成职员有了普遍的法治认同感,有了浓厚的军事法治意识,有了虔诚的军事法治信仰,依法治军之树才能枝繁叶茂。因此,军事法制教育应当以培育军事法律信仰为核心目标,着手军事法理念的教化,树立军事法的权利理念、价值理念,让军人自觉地往遵守、尊重和信仰军事法,逐渐完成军事法律信仰的法理念塑造。
参考文献:
[1]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73.
[2]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3.
[3]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64.
[4] 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M] .长春: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408.
[5] 韩世强.中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及改革路径探索[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6:2-73.
[6] ***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