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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信用(2)

2015-03-30 01:01
导读:二、金融信用缺失的根源 1、沉淀和制度性约束使我国金融信用基础脆弱信用观念淡薄。 如前所述,随着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加速,企业逐渐脱离国家的庇护

二、金融信用缺失的根源
1、沉淀和制度性约束使我国金融信用基础脆弱信用观念淡薄。
如前所述,随着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加速,企业逐渐脱离国家的庇护,开始独立面对市场风险。但是,长期以来,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直都是在国家计划调节经济中生存,人们的经济活动更是建立在执行和完成计划上,而不以信用原则为基础,可以说大多数国民都对金融信用缺乏熟悉,信用观念淡薄。固然有人说我国传统文化中并不缺乏诚信传统,孔子在2千年前就说过:“民无信不立”,“与朋友交而无信乎”,但是在迈向现代化和市场经济时,传统诚信观念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形成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贸易信用制度,无法满足社会各阶层对信用制度和信用资源的有效需求。
2、信用机制和法规不健全导致取信本钱高,失信本钱低。
市场主体是“人”、“理性人”,他们在市场中做出的一切行为均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因此,假如取信能带来利益,而失信会遭受损失的话,他们就会尽不犹豫地选择取信,反之亦然。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就很好地证实了这一点。但是我国规范不成熟,体制安排不公道。一方面对失信的惩罚不严厉,另一方面取信的收益不明显,取信的交易本钱太高,失信的本钱低,收益大,以至“格雷欣法规”发生作用,出现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取信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或者自动放弃取信原则。实在,信用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目前我国在运行中,忽视信用的价值,不会有效利用、创造信用这一商品,增强自身竞争力,反而往摧毁原来就很脆弱的信用市场,只看到失信可以给他们带来短期“利润”,而忽略了长期利益,博弈论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反复博弈。我们的法律制度没有将前一次的信用和以后每次的交易(得益)联系起来,产生某种因果关系。因此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价,其他人看到失信的好处,而然地在利益驱动下也开始放弃取信,正如一句西班牙谚语所说:“与狼生活在一起,你也会学会嚎叫”。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信息不对称。
根据斯蒂格里兹的理解,信息不对称是指两个人对同一事物所得的信息不一致。在交易活动中,金融机构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不对称的,并且获取信息需要支付一定的本钱,更重要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获取客户信息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这不仅表现在获取决定贷款信息时,还表现在贷款获取后监视贷款人行为时。贷款人为获得贷款可能隐瞒真实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使信用的性质发生一定程度的扭曲,到金融信用的整体状态和效率。随着金融投资渠道多元化,投资工具不断创新,企业和个人的资产资源开始得到多种利用,但是由于金融体系中的分业治理和分业经营的现状,不同投资方式的受理具有较大的限制,造成了金融信息的分割。2001年以来,股票市场接二连三的爆出内幕,说明了证券市场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不公然的。随着住房贷款,消费信用等新的信用形式的启动,金融机构面对成千上万的交易对手,更加难以收集交易对手的有效信息,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急需沟通金融机构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金融信用的和完善。
三、解决金融信用缺失的几点建议。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个庞大的工程,涉及到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金融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一环,自然也需要运用道德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来建立和完善。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法律角度提出若干建议。
1、尽快建立包括信用记录、征集、调查、评价、中介等的完整、规范的金融信用法律主体框架。
首先,应界定政府在建立金融信用体系中的地位,总的来说,政府对金融信用的构建不宜参与过深过细。由于从根本上说,金融信用需要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携手共同创造,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是由市场经济内生的,而不是任由政府主观臆造的,积极的干预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违反经济的消极干预可能留下严重后果,只有当信息不对称产生市场失灵时,才需要政府以外力干预市场,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是,在我国政府主动导型市场化改革的模式下,可以考虑先由政府进行有关信用记录,征集调查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出来,进行企业化运作,政府则进行监管工作,关键点就在于,政府改变“运动员”身份,只作“裁判者”和“执法者”,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然的竞争环境,打破垄断,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同时进步市场主体的组织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并且在进步社会伦理道德,增进信用以及约束交易关系等方面发挥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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