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信用(3)
2015-03-30 01:01
导读:其次,培育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产生、。由于政府不宜过多参与信用建设的工作。因此作为、个人提供信用服务的“第三只眼”的信用中介机构将发展越来
其次,培育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产生、。由于政府不宜过多参与信用建设的工作。因此作为、个人提供信用服务的“第三只眼”的信用中介机构将发展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信用中介活动有关的注册师、审计师、律师及信用咨询、评估职员都应纳进规范的视野,从法律上明确他们的法律地位、市场准进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的治理应以自律治理为主,政府治理为辅,这样有利于中介机构保持他们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发挥其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全信息本钱和引导社会资源公道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制定、修改、完善信用行为法。
金融信用行为法是规范市场主体在金融信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行为的法律、法规,它包括信用交易前的社会征信法,信用交易过程中的信用控制法和信用交易完成后的失信惩罚法。
(1)征信法。征信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含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具体而言,就是建立企业资信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不了解,因此需要有关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以资决策。企业、个人的信用制度可以帮助降低交易本钱,促进银企合作为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础。我国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分法中。涉及到工商、公安、税务、保险、银行、法院等十几个部分,因此迫切需要一部同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调查的范围、程序以及传播方式、对象及时限等。此外,还应留意保护在开展征信活动中可能触及到的企业、贸易秘密和个人隐私。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2)信用控制法。信用交易往往涉及到时间间隔,因此轻易产生全同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信用控制法就是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预警、控制,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漏洞。特别值得留意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交往和金融交易活动中范围更加广泛,加速了资源和要素的配置与活动。互联网虚拟市场通过虚拟空间构建的关系进行交易,在网上,金融信用关系正突破地域性限制在更大范围内建立起来,逐步成为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由于虚拟交易空间里交易双方的身份模糊化,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化。所以急需金融资信治理向制度化法律化迈进,以防网上金融诈骗行为。同时,由于网络纠纷是新的法律现象,知识产权法、税法、广告法等也需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三是建立网上资信数据,建立有效的交易行为的信息传递,使金融机构能够清楚谁有信用,谁没有信用,并依此信息决定扶持谁,制约谁。
3、失信惩罚法。建立对失信企业、个人的惩罚机制,是金融信用体系链条中关键的一环,对于一切以利益为导向的“经济人”的制约,最有效的措施莫过于捉住一个“利”字。只有通过利益导向——激励约束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激活企业、个人的取信行为。失信惩罚机制实质上是增加失信的本钱,使市场主体经过理性衡量后自觉选择取信。我国的失信惩罚办法还没有形成体系,应尽快建立一整套失信惩罚制度,同时完善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将官员政绩考核和企业逃废债务的失信行为联系起来从根本上阻断地方政绩考核的“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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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占虹、林月兵《从现实银企关系论信用缺失治理》、《国际金融》2002年8月
2、 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课题组《试论中国金融信用关联性题目及其制度解决方案》、《金融论坛》2002年9月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 郭文义《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的思考》、《福建金融》2002年8月
4、 肖珍樱《金融信用环境重建构想》、《湖南经济》2002年3月
5、 康前《我国金融信用意识恼人》、《探索与争叫》1999年12月
6、 翁祖潭《回忆建设我国金融信用度评价体系》、《中华儿女》(海外版)2001年3月
7、 冯敏飞《呼唤信用》、《福建税务》199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