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调整平行进口之法学理论(3)
2015-04-05 01:14
导读:三、进口权理论能够从法理上正确地解决平行进口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而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最相关联,所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调
三、进口权理论能够从法理上正确地解决平行进口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而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最相关联,所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调整平行进口行为不可回避的题目。从根本上来讲,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本身足以调整平行进口题目,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它比较抽象、针对性差,不好操纵。
笔者以为,进口权理论能够从法理上正确地解决平行进口题目。所谓进口权理论,简而言之就是指知识产权应否包括进口权的题目。进口权是指知识产权人所享有的阻止第三人未经许可为制造、使用、提供销售及销售目的而进口其知识产品的权利。运用进口权理论来解决平行进口题目,其优点不仅在于操纵方便简单,而且在于能够确保各国法律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独立性,还在于由于它是对当今各国立法、司法实践的抽象概括,所以能保证其理论上的正确性。
在当今各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中,是否赋予知识产权人进口权,已成为处理平行进口题目的最主要方式。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人应否享有进口权的态度不一,基本上形成两种对立的立法取向:赋予或不赋予。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技术领域往往处于尽对上风地位并有大量出口。在国际贸易中,侧重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比保护消费者利益对其更有利。因此,他们极力主张赋予知识产权人进口权,反对平行进口,并通过各种方式把自己的主张强加给家。美国的特殊301条款就是典型代表。根据该条款,美国对其认定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可以要求他们与美国进行谈判解决,否则,美国将采取单边报复措施。但是,日本最高法院1997年7月1日对BBS铝制车轮平行进口侵权诉讼案作出的此案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的三审判决,对发达国家的传统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因落后而大量引进科技产品的发展中国家以为,在国际贸易中,侧重保护消费者利益比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对本国更有利,所以他们倾向于不赋予知识产权人进口权,支持平行进口。但是,迫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和加进WTO的需要,一般已赋予专利权人进口权,而对版权人、商标权人是否应赋予进口权则一般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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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来讲,专利权和版权可以包括进口权,已被大多数专家学者所认可。然而,对商标权人能否享有进口权,一般人持否定态度。对此,他们主要是从平行进口不侵犯商标权的角度进行论述的。其主要论据如下:首先,从平行进口方面来看,平行进口的商品是正当制造的货物,并非赝品、冒牌货。其次,商标权人在第一次销售依法贴附其商标的商品时,已行使了对注册商标的支配权。他们以为,既然平行进口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不存在假冒和非法使用的题目,那么平行进口显然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这即是说,商标权人不能享有进口权。否则,商标权人可以凭此阻止本不侵犯商标权的平行进口行为。此外,他们还从各国立法实践和商标作为一种区分标志无论用于哪国均不应改变的本质属性等方面作了补充论述。
但是,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说,赋予商标权人进口权并不违反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平行进口同样可以构成商标法上的侵权。当然,关于平行进口不侵犯商标权的观点,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并非没有任何理由,但是该观点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固然平行进口的商品是正当制造的货物,其使用的商标是商标权人依法贴附的商标,但是,此处所讲的正当制造、依法贴附中的法指的是批发国的法律,而不是进口国的法律。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完全取决于进口国法律的规定。尽管,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商标法对进口权未作规定,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各进口国法律的独立性,否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否则,我们将会在理论上犯严重错误,在实践中遭受严重损失。
应当指出的是,在此论述的是平行进口行为可以侵犯商标权,而不是必然侵犯商标权。进口国对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有权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