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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基本价值论(4)

2015-04-17 01:01
导读:从终极的意义上看,公道配置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公道配置权力的价值从属于人权保障价值。 四 秩序的严格维护 秩序也是宪政的基本价值。


从终极的意义上看,公道配置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公道配置权力的价值从属于人权保障价值。



四 秩序的严格维护



秩序也是宪政的基本价值。

宪政是***,也是法治政治。法治是秩序的象征,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

秩序,是表征一系列事物在空间上的第次、顺序、稳定、连贯等关系状态的范畴。它是和过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持续性和连贯性。进一步而言,它是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宪政的秩序价值在于:以宪法即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一种宪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新的秩序的建立。宪政的完善和,意味着秩序的巩固和有序化程度的进步。

宪政的秩序价值主要在:

第一,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冲突构成对秩序的威胁。在阶级社会中,阶级冲突是最根本的冲突,对社会的存在和稳定构成了最严重的威胁。为了避免互相冲突的阶级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回于尽,必须将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宪政即是阶级冲突控制在宪法所确认的秩序范围内的正式制度。马克思说,“通常是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已经达到了均势,在新的阶级关系已趋于稳定,统治阶级内部的各个斗争派别彼此已经达成妥协,因而有可能继续相互进行斗争并把疲惫的人民群众排除于斗争范围外的时候,才制定和通过宪法的。”[8](第一卷,426页)

第二,建立和维护国家权力体系及运行秩序。宪政对国家权力的公道配置,就是要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秩序。只有国家权力的主体即各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由它们保障的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稳固。建立和维护权力体系及运行秩序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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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宪政为建立生活、生产、交换秩序确立了基本准则。宪政所确立的准则,是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制度和制度,具有极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有待于一般法规的具体化。但一个社会的生活、生产、交换秩序的法定化均须依据其宪政所确立的原则,并不得超出宪法所给定的范围。



五 利益的有效协调



宪政,回根到底是个利益题目。宪政不仅仅将阶级斗争限定在秩序的范围内,它还进一步在不同利益团体(阶级)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进行利益分配。由于,对于一定社会而言,利益作为分配的资源其总量是有限的。宪政,必然要根据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气力对比关系协调各方利益,并依气力对比关系分配利益,从而使气力对比关系与利益分配的结果相适应,并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稳定。

宪政的确立和运行过程是斗争着的各阶级、各团体的妥协过程。宪法是这种妥协结果的法律表现,它是各阶级、各团体经过“协商”并为各方所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宪政是实现这个利益分配方案的制度机制及实在现过程。

宪政首先通过宪法确认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来保证不同阶级之间利益的分配。资产阶级宪政是一种少数人的统治形式,它固然采用了全民***这种隐蔽的方式,但仍确认了资产阶级的统治。社会主义宪政,是工人阶级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建立的宪政,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阶级统治关系。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同盟为基础的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

其次,宪政通过决定代表或议员的名额来实现各阶级之间、阶级内部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宪政***的核心。各阶级及各阶级内部各利益团体的代表或议员人数的多寡,是各种气力对比关系的最直接体现。利益的分配,必然会体现这种气力的对比关系。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再次,宪政还通过规定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利益分配。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0](82页)权利意味着增加利益的许可。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0](82页)义务意味着利益的可能减损。通过宪法赋予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宪政为各利益主体设定了增加利益的许可,或减损利益的强制。利益主体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即表明宪政的利益分配方案得以终极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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