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学的改革与转型
2015-04-15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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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亦系陈朝建老师所
以下亦系陈朝建老师所发表的「谈新公法学派之建构—以政策的宪***证为例」乙文的重点摘要,惟另经汇整改写重撰而成,又部分原文业已载于「政策学报」第四期(***九十三年五月),并此说明。建议读者另配合本部落格的「作者专论:台湾法律政策学之初拟」予以参照理解......一、美国行政法学的流派
美国行政法的实质或构成内涵是法律条文、行政规则与具体案例的适用,此外行政法还涉及了制度设计与组织设计之,总统及行政部分的行政角色、行政裁决、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等的题目。然而,由于美国学者对于美国行政法的本质持不同的看法,以及对于行政目的见解的不同,至少有法律之理念学派以及实证学派之别。
(一)法律理念学派的世界
首先,法律理念学派(以下简称:理念学派或法学派)对于行政法的理解,不过是对于法律条文、行政规则、司法见解等进行文***释,如同文学对于文字的解释。但是随着的快速演进,文***释可说是捉襟见肘的,因它无法解决新政以来的复杂事务。
尤其是,法理论学派对于行政国家的理解可谓过于理想。由于他们夸大行政法存在的目的(其中,立法控制)就是为了实践自由***或多元***体系,停留于权力分立的弹性与制衡观念。在这种情形下,此派行政法所重视的是:决策理性、行政程序、行政效能与公民参与,以及监视制衡。抑且,由于坚持有限政府的观念,且受法治主义的拘束,所以行政机关须受民选议会以及总统本身的监视。
总之,法理论学派的行政法对于程序至上远比实体正义更为坚持,将会使行政机关无法迅速地解决实际的题目。为了拯救这个危机,法理论学派的行政法另一个重视的焦点就是「适格」(standing)的题目,也就是司法审查下之救济途径的提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人民权利(按:这与传统的德国行政法学可谓相仿)。
(二)实证学派对行政法的看法
除有一支批判实证学派(critical realists)跟法理论学派均使用相同的文***释用以理解美国行政法外。整体而言,实证学派很更重视个人自由与官僚控制的题目,且以为官僚的权力结构正是一个自我父权主义「」的展现(译注:相当于台湾、德国及日本所讲的「特别权力关系」)。至于,他们的形式主义之论调,则侧重「non-delegation doctrine」,亦即夸大授权明确性的重要,才能为之决策、行政行为的产出。
当然,实证学派还出所谓的「实证政治理论」,假定选民、利益团体、议会议员、议会委员会,以及官僚的理性行为将决定政策的执行,并用以猜测法律制度的规范表现,或是猜测受规范的集体行动之逻辑。对他们来说,代议制度或代议***适可在「立法控制」上反应选民对于政策的偏好,由于行政机关的政策执行必须满足选民、利益团体的特定偏好而使然。可是他们为了避免议会之多数决产生的多数暴力之弊端,往往又会产生「滚木立法」(log-rolling)或「肉桶立法」的现象,使法案轻易通过。这么一来,如同公共选择理论所言的「搭便车者」(free-rider)就很轻易出现,同时将使立法决策受到利益团体、群众运动的过度干预而降低了总体福利的公平性。至于,立法者所受到的监视就仅剩「再次选举」(re-election)而已。
总之,上述的实证学派之看法也可被理解为相当于立***所讲的「交换理论」(transactional model),而另需以本钱效益的理论予以剖析。另外,像是学者Niskanen也提出「Niskanen’s Model」以为在上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会有如下特定的目标设定:那就是极大化预算支出的规模!因此,所谓的「军产经复合体」(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或是「三角同盟关系」(iron-***/ triple-alliance)就不足为奇了,从而还符合「首长-代理者理论」所描述的实际现象。除此之外,在此派看法底下的行政法之发展,额外重视的面向则属司法审查的监视机制如何健全的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