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学的改革与转型(2)
2015-04-15 01:10
导读:(三)实证学派所受到的批判 上述的实证学派是由很多相关的假定理论结合而成的,但也受到学界颇多的批评。不过,首先反对实证学派所提出的批评则
(三)实证学派所受到的批判
上述的实证学派是由很多相关的假定理论结合而成的,但也受到学界颇多的批评。不过,首先反对实证学派所提出的批评则颇轻易误解何谓政治,以及何谓政治行动。其次,有些人则以为实证学派所言的可谓是虚幻而无法被证实的,例如要证实重新选举的动机就很难。与此同时,实证学派被以为是不够的,由于它犯了「倒果为因的谬误」(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 fallacy)。但是,实际上的政治运作与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到底如何,却是有待进一步观察的。
但是,在显见的未来,有关法派与实证学派之间的立法、行政、行政法见解尽管有所不同,似乎仍将继续保持彼此间的对话关系。只不过值得我们必须留意的是,坚持法理论学派见解的行政法学轻易过于守旧且偏好维持的现状,过度重视「正当法律程序」的结果,已可被统称为「法律程序学派」!质言之,正当性或正当性,尤其是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他们所关心的焦点。不容否认的是,当代的美国大学部、研究所的行政法学课程还是以此派的学术见解为主要的成分。
然而,当代的实证学派也逐步地走向「新公法学派」,积极寻求实质正义而非仅程序正义而已,同时开始注重于公民的同等参与。也就是说,法律是(is)什么与法律应是(ought to be)什么已经渐渐地被连结起来了。且新公法学派不再只是论述规则管制的题目,他们也进一步厘清何谓「公益」(public interest)了,两说可说各有其优点,惟仅在新的行政法学时代到来以后,美国的行政法之发展业将继续融合混用法律理念学派与实证学派的见解。
二、一九七○年代以后的美国行政法学
美国的行政法学者、哈佛大学的法律学院教授Richard B. Stewart在 Reformation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Harvard Law Review, 1975)的著作里,谈到我们研究行政法时必须留意到「行政法的利益代表模式」及「利益代表的政治模式」,才能留意到行政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实际上跟行政官僚、国会权力、***分及利益团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极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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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wart说传统的美国行政法,多半关心依法而治(rule of law)、法律指令(legislative directives)的授权题目,再不然就是关注如何建构人民提起行政争讼的适格理论(doctrine of standing)。例如,一九七○年代以前的美国,非常重视「doctrine against delegation of legislative power」,夸大:行政机关的命令不得逾越法律的标准、目标及其公道的范围,有点类似我们现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条所讲的「授权明确性原则」,即法规命令须明列法律授权之依据,并不得逾越法律授权的内容、目的、范围及精神。
而为使上开依法而治(rule of law)的目标得以确认,并使「适格理论」(doctrine of standing)亦可以有效获得运用,传统的美国行政法也夸大:1.原则上,所有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都有受司法机关审查的可能;2.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若对人民不利者,应该透过正当程序的法律条款,让人民有行政听证的机会,来从事意见陈述;3.必须再度扩大人民对行政机关订定法规命令的参与权限,并将之法制化为正式的程序;4.假如行政权限可以依法扩大的话,相对而言,人民提起行政争讼而受司法审查保障的利益之范围必就须同时扩大(也就是,起诉的适格性必须同步放宽,如淡化法律保护的利益标准,使消费者团体或环保团体,也可以基于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
整体而言,在「doctrine of standing」的发展方面,Stewart以为权利或利益主体,所享有的法益,可说有三种类型:1.material interests,是指涉及人身自由、人体健康及保障的利益;2.ideological interests,就是指涉及个人的宗教信仰、言论自由与伦理道德的利益;3.the interest in enforcement of law,这就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讲的强制性法律上之利益,如公益诉讼的法律利益。Stewart告诉我们,传统的行政法以为权利或利益主体在拥有上开三种利益的基础上,若其受到事实上的损害时,就一定可以透过个人兴讼、团体诉讼、诉讼参加或代理起诉等方式,来进行所谓的行政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