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学的改革与转型(3)
2015-04-15 01:10
导读:不过,Stewart告诉我们新的行政法研究(也是新New Public Law Movement的论点),更应重视权利或利益主体对行政程序的参加权利,包括:1.要求行政机关启动行
不过,Stewart告诉我们新的行政法研究(也是新New Public Law Movement的论点),更应重视权利或利益主体对行政程序的参加权利,包括:1.要求行政机关启动行政程序的权利;2.参加由他人启动的行政程序之权利。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权利或利益主体对很多行政法律在制定、执行过程中的参与行动。换言之,谁是行政法上的利益代表人?已是更重的课题。尤其是,行政法上的利益代表人恐怕不是只有诉讼代理人-律师,还有更重要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压力团体(像是消费者保护团体、环境保护团体等,以及这些团体所聘请的律师,还有他们所采取的公共行动)!
在这样的趋势下,反思到法院部分所做的裁判,Stewart以为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假如以为权利或利益主体的法益主张,是「未被充分代表的利益」,并不表示此种利益不值得被保护。相反的,法院有义务在它的裁判权限内,「把案件发回立法机关」,要求立法机关再对这些值得被保护但还不够被充分写清楚的利益,够过「principle of clear statement」(立法明确性原则或法律明确性原则)再讲清楚,以回馈法律正义下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行动需求,俾以真正保障权利主体的法律利益。
从而,利益代表的政治模式,也就是利益团体与行政官僚、国会权力及***分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很值得行政法学者往重视!但当行政法学者引进公共行政的观点时,并不是只按公共行政的观点来研究行政法律,毋宁是取其精华结正当律的既有论点,来重新审阅「Administrative Sate」的发展,让行政法律更贴近它应有的功能,以避免传统法律人的「井蛙之见」(tunnel vision)。
最后,Stewart还意有所指地说:法律及法律论点的调整,也是一种「social engineering」(工程),一个新的行政法理论及其与政治理论的关系,是可以从过往的废墟中逐渐发展出来的。
中国大学排名 三、结合公共行政的美国行政法学
承前所述,结合公共行政理论(含理论、理论)的美国行政法学仍在持续之中。例如,上述的「Niskane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