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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律学(成就)述略(6)

2015-04-21 01:22
导读:《清史稿-沈家本传》 1. 有必要说明,尽管在此笔者对古代律学的脉络予以了阶段化的描述,但这只是为了叙述方便而对各个时期律学发展主要特点的一种

《清史稿-沈家本传》
1. 有必要说明,尽管在此笔者对古代律学的脉络予以了阶段化的描述,但这只是为了叙述方便而对各个时期律学发展主要特点的一种粗线条的勾画。的发展、学术的演进其事实的状态应是曲线而非沟壑分明的梯级。
2.关于商鞅改法为律的原因,学界尚无定论。主要有三种观点:1.借用音律之义,以示罪之轻重不容丝毫差异;2.借用竹器之名,以称书于竹简上之刑法;3.移军法之律作刑典之称,用军律的极大权威性来强化成文法的地位与作用。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
3.这一点可以从《唐律疏议》中得到证实,由于其中不仅有儒家的学说,也包含有法家、道家、阴阳五行家、墨家的观点。
4.宋开国之初没有设置“律学”,仅设律博士掌授;宋神宗时期始于国子监设立律学,并设律学教授。其后的几任天子对律学及律博士有设有废;南宋时则基本上没有设置律学和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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