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上)(3)
2015-04-23 01:00
导读:[2]参见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世界政治——经济制度》,王逸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年版,第19 页以下。 [3]参见诺思:《 经济史 上的结构和
[2]参见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世界政治——经济制度》,王逸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年版,第19 页以下。
[3]参见诺思:《
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2 年版,第18 页以下。
[4]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第374 页。
[5]经济学家茅于轼坦陈:“迄今为止,我们对于市场制度如何建立的知识还是非常有限。”见《新制度经济学名著译丛》序言,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4 页。
[6]社会层面所注重的往往不是立法的具体内容,而是由司法实践所体现出的对个案的评价和处置结果。
[7]在某项调整中,所有的主体都能获益,则为“帕累托最优”;而在某项调整中,部分主体获益且其他主体的利益不受影响,则为“帕累托次优”。
[8]例如: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张扬国有资产的神圣地位,以“国家资产不可流失”为由,夸大司法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民营业主则张扬国家发展非公有经济的方针,主张司法应对民营经济予以特殊保护。此外,下岗工人、农民、科技职员、妇女、儿童等都有应对给予其特殊保护的政治理由。
[9]不仅如此,控制或制约司法机构往往正是美国两党激烈竞争的目标。参见陈其人等:《美国两党制剖析》,商务印书馆1984 年版,第57 页。
[10]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经常把司法描绘成不受政党任何影响的领域。然而事实上,即便在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中,政党对司法的影响也是深刻的。美国法官的任命通常都带有一定的党派背景。据统计,从克利夫兰到卡特共17位总统中,有13 位总统任命本党成员为联邦法官,本党成员的法官占他们任命的联邦法官总数的90 %以上,其余4 位所任命的本党成员占任命总数的80 %以上。在依照选举程序而选举法官的情况下,法官的产生仍然有深刻的党派背景。美国学者曾揭露道:在“党派选举”的州,“法官是作为一个政党的成员或候选人而选出的”;在“非党派选举”的州,“不管选举过程和政治如何,法官仍然可以带着一个政党所主张的社会准则来到司法机构”。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11]如法院系统逐级扩大下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12]如法院系统强化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权力。
[13]这方面的具体讨论,可参见李浩:《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法学研究》1998 年第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