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题目的思考(2)
2015-05-16 01:12
导读:4、检察委员会的“智囊”作用未得到发挥。 实践中,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多,讨论重大业务事项少,存在着重个案研究、轻工作指导以及议决案件的
4、检察委员会的“智囊”作用未得到发挥。
实践中,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多,讨论重大业务事项少,存在着重个案研究、轻工作指导以及议决案件的范围过宽等情况[6],而办事机构对关系检察业务建设的重大事项的提出和解决以及从业务实践和政策理论方面的调研论证工作未有力开展,对上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分析论证也显明显不足,作为检察委员会的智囊团和案件审查的过滤器作用亦未充分发挥,还没有真正成为检察委员会进行业务决策的“外脑”。
5、业务咨询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事实上办事机构的工作开展只有专职委员一人,配员明显不足。兼职秘书的大量精力和时间集中在组织调查、统计报表和其他服务性工作之上。办事机构职员真正与业务工作的交道打的未几,另一方面因专职委员的主业在于会务而不在业务研究,即便是兼职秘书其工作也是业务研究的组织者和服务者,对于政策法规特别是司法解释等业务资料很少收集、积累,知识储备明显不足,很难接受业务部分的咨询。对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过的案件,也没有能够及时进行研究、探讨和,未能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二、强化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发挥保障作用的几点思考。
加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对于进步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正确熟悉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增强改革的意识,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员配置、职责设定、运作程序等各个环节强化。
(一)定位,正确熟悉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能: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地位、作用科学定位,是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推进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的必须解决的首要。笔者以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是检察委员会的顾问和辅助机构,并具有下列职能:
1、审查过滤职能。即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进行会议前审查和过滤,一是看是否属于上会案件范围,二看是否符合上会条件,三看是否有必要的上会。解决一些部分和主诉(办)检察官怕担责任,事无大小、轻重均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状况,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同一扎口,事先审查,对不符合讨论程序和要求的,一律退回,并提出具体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责成承办部分办理。
2、审查把关职能。即对于介于可讨论可不讨论的案件或者其他事项,围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是否正确、提请理由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处理事项或案件的方案是否正当可行等方面进行实体审查,及时提出意见,发挥把关作用。
3、顾问咨询职能。即对讨论议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对事实、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以及正确适用法律意见或建议,供委员讨论时;对检察业务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征集有关部分意见,提出讨论预案;对于业务部分具体工作的咨询请求,提供具体题目的咨询意见。
4、沟通协调职能。即在议前审查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与提请部分意见出现重大分歧,主动与提请部分和分管检察长沟通,交换意见,共同分歧原因,起到承上启下、联系协调、沟通左右的桥梁作用。
5、会务安排职能。即会前通知、会议资料发放、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决定等纯会务工作,以及记载委员讨论意见、健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起草检察委员会
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安排检察委员会委员、跟庭考核等。
6、办案督导职能。即检察委员会讨论中发现或者涉及的带有倾向性的题目,查找产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纠正意见,督察具体部分对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