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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思想路线的产物

2015-05-14 01:19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思想路线的产物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法概念是由国外引进来的,但尽非简单的舶来品,它的产生和有着深厚的根基。
法概念是由国外引进来的,但尽非简单的舶来品,它的产生和有着深厚的根基。在国外早有这方面的立法和,但在1978年前,我们都不知道经济法为何物。一些人对它不了解、也不理解,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和我们受大陆法系思想,过度地在调整对象上的部分之争有关;和经济法理论尚处于发展阶段而带来的幼稚、粗糙及自身不同一有关;也和一些同道对经济法并未认真地研究就予以轻率的蔑视和简单地否定有关。用传统的大陆法系的理论和是很难理解经济法的。假如我们撇开简单化的部分、“领地”之争,从经济法的产生形成的社会经济根源、国家职能变革,以及、法学自身调整功能发展的,往熟悉和研究经济法,就会得出一系列全新的结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个法律学科都得到了革新和发展,经济法的出现,更是法律、法学领域内的一次突破、一场革命。有些同道总是批评经济法“守旧”,是“计划经济的法”,是维护旧的政企不分治理体制的法。这些看法都是看颠倒了,应该把颠倒了的再颠倒过来。实在,经济法在我国的出现,才正是“思想解放、实事求是”的结果。那些创建经济法学的人是在法律、法学领域内进行着一场思想大解放和化的改革,是革新而非守旧,是前进而非倒退。假如我们仍然承袭西方的公法与私法截然划分的传统体系;假如我们囿于“纵向经济关系回行政法,横向经济关系回民法,内部经济关系回劳动法”的传统格式而不敢动其分毫;假如我们也一切唯古、唯外、唯本本,那么,中国经济法是根本不可能产生的。  大陆法系在法律、法学的历史发展上的贡献是巨大的,功不可没。现在看来,仍然有着重要的法律价值和不少的法理精华。原有的法律、法学部分包括新兴的经济法都仍然应该研究它、运用它。但也必须看到,主要起源于欧洲大陆,成熟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大陆法系,其不少理论观点和方法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实际和需要。它应该也必须有所改革,有所前进。这在全世界范围来说都应如此。在我国更不可简单地将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作为评断我们法学理论是非和法制工作成败的标准。  经济法的出现,至少在以下十个方面对传统法律、法学有所突破,有所发展。  一、把法律、法学与经济直接地、密切地结合起来。传统法学理论多半在原则上和抽象意义上谈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民法也只在微观上渗透到经济领域。经济法的出现使法与经济实现全面、整体的结合,使法对经济的作用大大加强,更有力地为经济基础服务。  二、突破了公法与私法尽对划分的界限。经济法是在西方“私法公法化” 和东方的一定程度上的“公法私法化”过程中产生的,是公法与私法在一定范围内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产物,它既非私法,也非“纯粹”的公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法域,是在公法与私法之间进行平衡协调的“社会经济法。”  三、正确解决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经济法在西方突破了国家不干预市场经济的传统观点,实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和治理的历史过程。在我国情况正好相反,我们已经实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直接的、全面的和过度的干预和治理,所以,中国经济法的任务是要解决国家干预过多、市场无法自转的体制题目。因此,不能照搬西方经济法早期的“国家干预说”,不能简单地说“经济法是国家之手的法”。实在,无论是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法,还是东方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都是在“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结合协调中产生的,都是两只手的产物,只有一只手是不可能产生现代经济法的。只有“市场之手”,产生和起主导作用的只能是民法;只有“国家之手”,产生和起主导作用的只能是行政法或实质上是行政法的“经济行政法”。经济法的“双手说”,解决了现代经济法两家产生、形成的共同题目,也为现代社会正确处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题目奠定了的理论基础。  四、在调整对象理论上,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一个法律部分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一对一”观点,提出“一个法律部分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分调整”的主张。经济法以为,在现代社会,尤其在经济领域,由于经济关系复杂多变、相互交错;也由于法律、法学自身的变化,因此,一个法律部分可以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分从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的方法往调整。此种见解主要是就经济、民事关系而言的。刑法是典型的‘一对一“调整模式,所调整的关系在实质上不应混淆,但其调整方法却可由有关的经济法规规定和运用。  五、突破了国家身份的“一重说”(行政治理者)和“二重说”(行政治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提出国家身份“三重说”(行政治理者、经济治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说”(行政治理职能、经济治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以及“三次权利分离说”(行政治理权与经济治理权相分离,经济治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将经济治理关系从行政治理关系剥离出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基石。经济治理关系与行政治理关系有相同处和相通处。经济治理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治理性质(上下层次性),有时也运用行政方法,但两者有着基本区别。经济治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对物质利益实体进行治理的关系,必须承认被治理的相对方(经济组织等),是有着自己独立利益的经济实体。在经济治理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国家机关仍然可以发号施令,依法行政,但必须对相对方的经济组织承担义务和责任;经济组织应依法接受领导和治理,但也有权对上级国家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经济治理关系主要应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治理,而不能以行政命令为主……这些都不同于行政治理关系。  六、突破了“只调整关系(人际关系、外部关系)”的观点,提出“法也调整那些有着共性的和重要意义的组织内部关系”的。全民所有制的三个内部条例、《公司法》以及一系列财务、规则,都是这一理论的法律依据。在社会,国家基于社会利益的需要,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企业公司的“后院”,进行必要的、直接的治理和监视。这表明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和调整功能的加强。当然,对此应严格限定,不可把企业管死,企业大量的内部关系仍应由其内部章程调整。  七、提出了“经济法主体”概念,给纵、横、内部各类经济关系中的各种组织以一个同一的主体资格。若能运用于立法、将可能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多模糊、疏漏之处,也有助于司法审判中诉讼主体的认定。如《全民所有制产业企业法》及《转机条例》都规定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这是一种纵向经济治理关系。在此种关系中的企业应属何种法律主体,上述法律和法规均未明确。很显然,叫行政法主体不行,叫法人更不可,由于企业不能以法人身份和政府发生关系;叫企业也不可取,由于“企业”不是法律主体概念。再如,《经济合同法》等几个法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又属何种法律主体,很显然,它不是法人,但也不是合伙。诸如此类甚多,我们的立法不应再这样“模糊”下往!经济法主体涵盖了“内部组织”,这也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的一个突破。传统理论是根本不承认内部组织有任何主体资格的,但是,从经济法所调整的内部经济理论中已经必然引伸出内部组织主体的概念。现行立法实践中将继续会出现这类题目。如两个银行法中的分行、支行,都应属内部组织,法规将会给予它们以同一、明确的规定。只称之为“分支机构”,由银行内部章程调整是不够的,无法满足其地位和活动的需要。  八、突破了“法只是打官司”的观点。持此狭隘观点的人可能已未几,但我们的法学中很多方面仍然突出着这种倾向。法律是要“秋后算帐”的,法律也是要为打官司服务的。但这只是法律功能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还将可能有所缩小。经济法是自然的法系统工程,其系统调整的思想,将法律调整功能贯串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在经济纠纷、经济违法事件发生之前即发挥作用。通过治理、监视、引导、指导,确立法律关系,保障依法运行,使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案件不发生、少发生,这对国家、对社会、对当事人,对有关方面都是有利的。经济法当然也要“治于已然”,但更着重“防于未然”。实在,我们当前正在大力推行的“依法治国”的方针,其重点也不是依法追究责任,而主要是指导、引导经济关系的依法确立,依法运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不同于西方的产品责任法的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是单纯的产品责任追究法,而是将其包括在内的产品质量治理法与产品责任法的同一体。加强质量治理,将产品质量纠纷消灭在其产生之前,这正是我国产品质量法较之西方的产品责任法更为先进的地方。  九、突破了“法只是确认、巩固已有权益”的观点,将法律调整的功能向前、向未来延伸。经济法是发展之法,是未来之法。经济法体系中的很多部分法都既调整着当前现实的经济关系,确认和保护着当前各类主体的正当权益,也为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基础条件,保护必要资源,如计划法、基本建想法、产业政策法、可持续发展法等等,经济法的这种功能是任何其他法律部分都不能取代的。我们还可以由此看出,那些主张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的观点,是没有全面观察经济法体系,没有看到经济法的超前引导功能的。  十、提出了在传统法学理论中从未提出的“社会责任本位”和“责、权、利、效益相同一”的原则。行政法是“行政权力本位”,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在它们各自的领域内是正确的。它们在对待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是都有侧重的。经济法则是“社会责任本位”。社会责任本位实质上是社会利益本位在法律、法学上的表现。由于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在形式上或实质上代表着社会整体,所以经济法尽不忽视国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甚至是主导的作用。但也必须看到国家利益(主要表现为政府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和等同的(特别在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存在同一的整体利益,资产阶级政府在一些方面也代表着社会,但其整体利益更多是体现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经济法也尽不漠视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基础作用,尽不把企业视为完全被动的附庸组织和义务主体,尤其在更是如此,中国经济法不能没有企业。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经济法是既保护它们应有的地位和权益,又限制它们权利(力)的滥用和对对方的侵犯。无论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无论它们是处在纵向经济关系中,还是处在横向经济关系时,都应以社会为本,对社会负责,即都要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的进步负责,实现平衡协调共同发展。  经济法还有很多理论题目仍需要继续探讨,只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方针,中国经济法学还会进一步的繁荣和发展。我们热切希看得到各个法律部分的扶持与帮助。任何一个学科的发展,都是我们国家法律、法学的加强,都是我们民族的光荣和骄傲。让我们高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光辉思想旗帜,紧密结合中国国情,进一步解放思想,共同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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