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的概念及其地位
2015-05-13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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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不同。法史学只运用它感爱好的那个时代的有效的法的渊源。它首要的爱好不在于按照一定的法律论证或法律推理的原则运用法的渊源,也就是说它的研究目的不在于为解决案件提供一个正当的法律决定,而在于过往的社会规律或制度变化。[35]比较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外国的法律,而法教义学研究的对象是特定国家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前者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解释方法,辅助的方法是经验方法和历史方法。因此这两者的主要区别不在于研究方法而在于研究对象。[36]法教义学与法哲学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特定国家的现行有效的实在法为其条件,而后者是超越特定国家的实在法的。也就是说,法教义学不逾越现行法,而是在体制内批判现行法;法哲学不局限于现行法的范围,而是对现行法采取超越体制的态度,以哲学的方式反思、讨论法律的根本题目或根本困难,它仅对现行法有关价值(正面价值)与负价值(负面价值)感爱好。[37]但是,任何法教义学都要预设一定的法哲学;同时法教义学也不是片面地从属特定的法哲学,对其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38]
在所有这些法学分支学科中,只有法教义学及其方***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无论是法哲学、比较法学,还是法
社会学和法史学,都是一门边沿法学学科。法哲学是以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属于哲学的分支。正如考夫曼所说,法哲学内涵并非独立于哲学之外而存在,是哲学的一支,而非法学的一支,更不是法教义学的一支,历经数百年的法哲学史大致而言等同于自然法学史。[39]在西方的文化历史中,自然法学渊源于古希腊的文明。而现代西方的法学渊源于古罗马人所创造的“Jurisprudentia”。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学家,都公认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是古罗马人的功绩。英国法学家巴里·尼古拉斯说:“在几乎所有其他智力创造的领域,罗马人曾是希腊人虔诚的学生,但在法律方面他们却是老师。在他们手里,法律第一次完全变成科学的主题……。”[40]卡尔·恩吉施也以为,应将创立法学的不朽伟业回功于古罗马法学家。[41]而法教义学及其方***与“Jurisprudentia”是一脉相承的,是后者在西方历史中的演变。这里,有人可能会问:法教义学及其方***与我们通常所谓的“法理学”有什么区别与联系?中国法学语境中的“法理学”是来自于英文中的“Jurirudence”。约翰·奥斯丁(Joh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