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解释法的理论与应用(2)
2015-05-23 01:02
导读:第二,广义的系统。假如在狭义的系统内进行整体解释仍不能解决题目,法官则需求助于“广义的系统”。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者应当把整个法律制度作为
第二,广义的系统。假如在狭义的系统内进行整体解释仍不能解决题目,法官则需求助于“广义的系统”。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者应当把整个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对待,有时不限于一部法律文件,甚至不限于一个法律部分。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同一法律文件的某一章是另一章的具体化,一部法律是另一部法律的实施规范,一个法律部分与另一个法律部分之间有很多交叉之处。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款与《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密不可分;具体行政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复议条款和行政诉讼条款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常有交叉互补关系;实践中两部法律“打架”的情况并不少见;等等。这时就必须把需要解释的对象放在整个法律制度这个大的系统之中进行解释,有时涉及到几部同位阶的法律文件、上下位阶的法律文件甚至宪法和整个法律体系。有时还需要把某个条款与加进的国际条约联系起来,甚至与外国的相关规定或制度结合起来考虑,以便找出其真实含义。
第三,最广义的系统。能够在法律解释中发生的系统,除了包括现实的法律规范与制度系统外,还包括影响这些规范与制度的各种因素,如背景、环境、发达水平、突出的题目、变革的过程等。由于法律是变化、的。立法的历史就是适应各种发展变化而进行法律改革的过程。所有规范者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要理解其真实含义就必须考虑该规范形成的历史背景、历史发展过程,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对文字、规范所赋予的特定含义。例如关于美国宪法的解读,假如从字义上无法得出令人满足的结论,则可能要阅读制宪时的辩论材料,阅读《联邦党人文集》,甚至往阅读《文集》作者的
日记、传记等材料。这样可以帮助解释者更加全面、客观地理解美国宪法的真实含义。当然,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会导致一种恶性循环‘“,但这无疑是最广义的系统解释法的一种典型应用,而且很多美国宪法者就是这样做的。当然,作为法官恐怕就不能这样做,由于这样会造成严重的案件拖延。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二、系统解释法适用之条件
在法律实践中,尽管立法者通过各种法律技巧,使其“产品”-法律文本日臻完善,但要想把每一个法律规范都阐述得详尽无遗、滴水不漏是不可能的,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不必要的。由于法律是一个过程,是由各个环节、各种努力、各项原则、理论与实践等多种因素构成的一个整体。同时我们还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遵守等不同的环节对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发挥不同的作用。立法是一项十分基础性的工作,但立法并不能替换其他法律活动。法律的解释看起来是被动的、机械的,但这一活动可以使立法者的意图得到最佳实现。即便是法律的遵守活动也可以为立法工作提供反馈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法制。这一切都表明各种法律活动必定有共同存在的条件,有同一的标准可循,而正是这些共同的标准和条件把所有活动纳进同一条轨道,使之沿着同一方向往实现同一目标。从法律界和全社会共同接受的观念与理论来看,各种法律活动都被假定在一些同一的原则之下进行,任何具体的实践活动都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条件或假设,而这些原则、条件、假设便成为法律理论的核心。例如,“法律应为正义而存在”:“人民的福利与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法律决不容忍违反真理的事情”:“法律应当具有可猜测性”等,都是在罗马法时期便已成熟的法律格言,其中多数仍然是当今各项法律活动的基本条件。
那么,作为解释理论中的一个分支,系统解释法的适用需要考虑哪些条件呢?学者经常论及的条件条件有若干个,例如:立法者有能力通过法律文件中的文字来表达立法者的意图,实际上立法者也只能通过文字来表达其意图;立法者是具备理性的,所从事的立法工作应当是通情达理的,而不应当往做违***理或分歧逻辑的事;一国法律制度应当是同一、***的,而不应当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等。但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以下两个:一是(解释者以为)字***释法所得出的结论不能表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二是立法者旨在制定内部一致、外部联贯、合乎逻辑的法律。下面分别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