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解释法的理论与应用(3)
2015-05-23 01:02
导读:(一)字***释法之碌碌无为 这里所说的碌碌无为,是指在适用字***释法后,解释者仍然以为并没有找到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或者说字***释法对法律的正
(一)字***释法之碌碌无为
这里所说的碌碌无为,是指在适用字***释法后,解释者仍然以为并没有找到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或者说字***释法对法律的正确解释与适用已经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者便可以运用其他方法确定该文本的真实含义。但是,在选择其他方法时并不是随意的,而一般首先运用最接近字***释法的解释方法。因此,系统解释法经常成为首选的方法。
字***释法的确立,是区别立法活动与法律解释活动的基本标准。假如说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在确定立法的目的后再选择能够表达其意图的法律文字(文本)的话,法律解释活动则是从已经确定的文字(文本)出发,解析出立法者赋予其中的意图,确定文本的真实含义。由于解释活动一律从文字出发,所以字***释法成为最基本、最常用的解释规则。但是,实践表明,字***释法已远不能适应复杂的法律现象和社会经济的各项要求。在一些情况下,适用字***释法后并不能找到令解释者满足的结论。于是,其他方法便有了用武之地。系统解释法就是间隔字***释法最近的一种解释方法。从系统解释法应用的具体实例来看,多数情况下并不涉及法律的目的,而是运用整体的方法在“系统”之内确定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120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6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拘留、罚款的,适用该法第104条和第105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固然规定了拘留、罚款,但对于处罚标准未作规定,而第104、105条针对其他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拘留、罚款规定了具体幅度标准。从逻辑上讲,在同一章(即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规定的拘留、罚款实施标准应当适用于本章中规定的所有情况,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而仅从第106条的字面含义上是找不到处罚标准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二)立法者旨在制定内部一致、外部联贯、合乎逻辑的法律
法律应当是联贯、一致的,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和法律政策。假如法院发现几种不同解释结论中的某一种能够最佳的保***律制度的同一、协调、联贯,法院则应当认定(也可称为假设)立法者的意图就是采用这种解释。而对于其他拒尽接受法律联贯性或一致性的各种结论,法院则应当果断予以否定。
在讨论这一条件时,有两个事实是不能忽视的:一是不同的规范往往有一个共同的宗旨或立法目的;二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过程中认真预备、起草、修改,经过“三读”之后法律方可问世。这两者都为这一条件的成立提供了支持。立法者制定法律时一般以一个主题或几个相关的主题为对象制定相关规范,如《土地治理法》、《人口与计划生养法》等。立法者通常在起草一部法律时首先确定一个基本立法目的,然后围绕立法目的确定相应的原则、规则、制度。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立法者在制度设计、意见收集、文字表述等方面付出艰苦努力,而其中大部分努力都是为了保持法律的内部联贯性和一致性。假如一部法律漏洞百出、条文相互矛盾,与其他法律冲突不断,则导致执行者和遵守者无所适从,解释者无法解释,立法目的也难以实现。
三、基本特点
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系统解释法在基本追求、运转方式以及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等方面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特点。
(一)横跨文本主义与目的主义
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有两种:一是文本主义,主张立法者的意图是通过文字表达的(Text